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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设备应交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设备)



问:


我们为一生产风扇的一厂家,购入了一条生产线,价格500万元,由于盲目引进先进技术而不考虑适用性,引进后,厂对其利用效率不高,于是准备出售。经寻找后准备卖给另一厂家,这厂家正好需要这条生产线。于是,经协商,这条生产线售价503 万元。请问下,我们为这一转卖生产线要交哪些税呢?要交多少呢?是否有什么合法合规的节税方法呢?


答:


中级会计师曾少勤回答道: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20年12月31日前按优惠税率1%征收。


已抵扣或因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固定资产,不可采用简易征收,按13%征税。


问题未注明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如为小规模或未抵扣进项税,则可按优惠税率1%征税:503/(1 1%)×1%=5.08元。



追问:


购入价为500万元,现在卖出价为503万元,卖出价比购入价高。这种情况下,还能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来计税吗?


追答:


只要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出售,就可以适用,出售价方面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出售价明显低于净值的话,税务机关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上述曾少勤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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