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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个体户所得税“减半”


01小微企业




根据21年第8号: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小微企业一年赚了100万元,在享受新优惠政策前税率为5%,需缴税款100*5%=5万元;享受该优惠政策后,税率减半为2.5%,缴纳税款仅为100*2.5%=2.5万元。


02个体工商户




根据21年第8号: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个人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表,假设某便利店一年挣100万元。在新政策实施前,每年应纳税额为100*35%-6.55=28.45万元;享受“减半”政策后,只需缴纳(100*35%-6.55)*50%=14.225万元




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适用“减半”政策吗?




税务部门明确表示,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也就是说,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再减半”的优惠政策。


税宝认为: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二者都是税收征管的方式,只是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选择,不会因为计算方法而收到影响。




这公平吗?




随着优惠政策实施文件的正式出台,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适用新政策的话题也日渐成为了业内普遍关注的焦点。


遗憾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暂不享受此次“减半优惠”政策。无论是此次政策文件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政策的解读中,都未明确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入税收优惠的执行对象之中。


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同样明确了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给出的互动交流答复中,有关于“我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了否定的答复:不可以。


基于此,我们可以推断,本次的“减半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此次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无法享受该政策的同时,也引发了大众对于此次政策是否公平的思考。不少税友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应当享受本次优惠。


税宝认为:虽然政策中没有明确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能够享受优惠政策,但是政策的制定往往较为宏观,不会面面俱到,一般会由相关的文件或说明进行补充。


无论是从税收公平的角度考量,还是从刺激经济的角度考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照顾。


税宝将进一步跟进政策相关后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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