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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村民自建房限额以上的应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限额以上工程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许可办法》(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明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依规纳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建房农户应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接受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对于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农房建设质量责任划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质量安全责任:一是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建房农户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二是施工方的直接责任。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材料供应等单位或建筑工匠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三是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的;(3)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4)超过批准的数量、面积占用宅基地的;(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6)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宅基地的;(7)在临时使用的宅基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8)未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占用宅基地的,符合以上任意一条行为,均属于违规。


石家庄市税务局:


在增值税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在房产税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减半征收房产税。


在所得税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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