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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官网)


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多举措、多渠道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取得显著成效。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四、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五、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六、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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