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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税法哪条(税收实体法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


大多数情形下,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都应当依法如实开具发票,以记载客观发生的应税交易。如果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与对应客观发生的应税交易有出入,无论是交易的主体、内容、数量、价款还是时间,只要与客观事实不同,就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认定似乎很简单,其实不然。因为税务机关要想在事后还原早已发生的客观事实,需要做大量取证工作,需要用更加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当时发生的客观事实与涉事发票记载的事实不同,比如交易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当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比如,不能仅凭交易合同与发票记载的信息不同,就认定发票是虚开发票。因为交易合同也可能是虚假的。也不能仅凭资金的流向与发票记载的当事人不同,就认定发票为虚开发票,因为资金流向也可能是虚假的。


增值税抵扣对发票等抵扣凭证有十分严格的要求。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实行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为载体的抵扣管理机制,当增值税扣税凭证为虚开时,即使有真实交易,相关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作转出处理,除非其重新取得合乎规定的发票。


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该行为本身就具有可罚性,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虚开发票并不必然意味着纳税人偷税或者少纳税,税务机关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组成的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完整证据链条,来证明纳税人在客观上发生了偷税的行为或者导致了少纳税的结果。如果没有做这样的证明,直接依据虚开发票本身就认定纳税人偷税或者少纳税,并进而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甚至对其进行处罚是错误的,容易产生争议,存在很大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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