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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两份工资来避税(可以两个公司发两份工资吗)

现在一些公司,为了避税,将劳动者的工资一部分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另一部分又通过公司的员工或者两份老板以个人名义转账到员工账户,那么一旦遇到劳动争议,劳动者的工资该如何认定呢?


举两个一个例子,李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15年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但吗是实际上,李某与公司来约定两个的工资为5000元公司,发放工资时扣除社保发后2700多元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李某,当日又通过公司员工张某将2000元两份工资打入李某账户。现公司拖来欠李某半年的工资未付,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避税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那么,本案的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工资李某的工资到底为3000元还是5可以000元呢?


该案件最终法院认为结合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的时间段,作为公司的员工也向发李某转账的事实,而公司又不能通知该员工到庭接受调查,故本院按照一般社会经验分析判断,认定李某的月工避税资标准为5000元。


所以可以说,当劳动者的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基吗本上在同一时间段,而单位又不能举证说明该情况,一般法院会认定个人转账部分也是工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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