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个人所得税劳动所得和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企业聘请高工张某,劳动合同约定每月不劳动所含税固定工资60000元,该员工除每月扣除基本费用标准500经营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外,无其他准予扣除的项目。张某的工资薪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


基劳动本规定


  1. 《国家税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薪金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9所得96〕199号)工商户第一条规定,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劳动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个体〕089号文件中劳动所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工资企业所得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个人所得税。




  2. 《国家税务经营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薪金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个体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经营所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上例假设张某当月只取得税后工资60000元,则:


  当月张某个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工商户额=(60000-5000-3000-2520)/(1-10%)=54977.78(元)。


  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4 977.7810%-2520=2977.78(元)。


  张某当月含税工资=60000 2977.78=62977.78(元)。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返聘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未单独作为管理费用列支的,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当月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张某工资薪金为62工资977.78元。


经营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