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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6条规定)


但是,从实践来看,公司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鲜有公司会主动配合股东行使,因为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大多不愿意让其他股东知道这些信息,总是认为其他股东知道这些信息,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或者认为有其它的不正当目的。


股东知情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公司的性质不同,公司知情权的范围不一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从上述法条内容分析,笔者认为,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总结出下面的不同区别:


一、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是可以查询、复制相应范围内的信息,并单独规定了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有合理限制)。


查阅、复制的范围有:1、公司章程;2股东会会议记录;3董事会会议决议;4监事会会议决议;5财务会计报告。共涉及5种相关材料。另外,会计账簿只能查阅,是不能复制的。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相应范围内的信息,没有复制这一方式。


查阅的范围有:1、公司章程;2股东名册;3公司债券存根;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5董事会会议决议;6监事会会议决议;7财务会计报告。


在实务中,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很容易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公司知情权范围混淆,如果范围混淆的,很可能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规定的查阅会计账簿,很多人把会计账簿写成“会计账册”、会计账目”、“账本”等等,这些不同的名称,一旦法院按你提出的请求判决的话,将来执行就是麻烦事,很可能是指向不明,无法执行。因此,股东要根据公司的性质,正确提出诉讼请求,然后在知情权的范围内获取相应的信息。


另外,会计账簿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变动情况说明等等,在请求时,股东可以进行具体细分,明确列明,这样诉讼请求会更具体,更明确,有利于将来执行。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君起诉称:被告精密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销售螺纹插装阀、阀块、模具、精密零件;(许可经营项目)生产螺纹插装阀、阀块、模具、精密零件。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之一,持有该公司41%的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宋某君于2016年1月26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提出查阅复制请求,律师函由被告精密公司次日签收,但精密公司至今未答复并说明理由,被告未能保证股东宋某君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


原告宋某君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精密公司提供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宋某君查阅、复制;被告精密公司提供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起诉之日的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变动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以及与其相关的原始会计凭证资料等)给原告宋某君查阅。


被告精密公司答辩称:被告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作为股东损害了公司的很多利益,希望法庭公正判决。2008年12月7日至2012年公司所有的财务报表是原告的妻子做的,对原告提出的其他材料可以根据情况请法院依法协助。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宋某君以被告侵犯其股东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双方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公司法调整。


原告提交的第87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已于2017年3月20日做出判决,确认原告为精密公司的股东,享有精密公司41%的股权;被告与张某涛、郑某国协助宋某君办理上述4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庭审中,被告亦确认原告的股东身份,但以其作为股东经营公司期间,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原告查阅公司资料的主张。


判决结果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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