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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分别适用什么情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问答


NO.1



我们公司今年购进了一批材料,款项已经支付了,但卖家迟迟不开发票。已经年底了,如果今年拿不到发票,我们公司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NO.2



如果汇算清缴结束时,公司发生的支出仍然没有取得发票,这笔支出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以后年度拿到该笔支出的发票,还能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NO.3



后续管理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部分已税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发票,企业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若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的,企业应当按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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