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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电子台账是什么意思(城管中队台账管理制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联系电话: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82071574)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管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街单位,是指城市道路两侧行政机关、团体、学校、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社区(村)、居民小区服务单位、商铺等场所。门前责任区按照《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确定。


第三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坚持“顶层设计、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属地管理,量化评价、奖惩激励,全民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旨在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机制,深化城市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适时调度“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临街各类设施所有权单位、管理单位和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是“门前五包”责任制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五包”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奖惩。各区县城管部门按照区县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门前五包”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 “门前五包”责任制具体落实,积极倡导社区(村)参与“门前五包”工作。


第二章 实施标准


第七条 “门前五包”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区环境卫生,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等工作;严格落实垃圾分类要求;及时劝阻、制止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包市容整洁。维护城市市容,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不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画、乱牵乱拉乱挂;阳台外、门窗外不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维持垃圾收集容器及门前公共设施整洁;按要求规范设置门牌号、门前店招、夜景灯光、遮阳(雨)蓬、空调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三)包设施完好。不得破坏毁损门前市政公共设施,发现公共设施有损坏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建筑施工或门店装修时,应围挡作业。


(四)包秩序良好。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有序停放车辆,对乱停乱放车辆予以劝阻,不占道洗(修)车和堆放货物,不乱设占道广告招牌、标识牌和牵绳挂物;不擅自挖掘道路,不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


(五)包绿化美观。保护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禁止攀折和损坏花草、树木,不得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挂物、搭棚、刻画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严禁占用绿地或者向树池、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


第八条 倡导临街单位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市城管部门指导下签订“门前五包”协议书,积极落实“门前五包”工作。


第九条 区县政府应加强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对辖区内临街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电子台帐,登记辖区所有临街单位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以及协议书签订、责任制落实、违规处罚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区县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划分各临街单位责任区,及时协调处理“门前五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临街单位应按照签订的“门前五包”协议做好相关工作,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门前五包”公示牌,接受监督。“门前五包”公示牌样式由市城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三章 监督考评


第十三条 市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部门制定“门前五包”责任制考评细则,结合年度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对各区县“门前五包”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应指导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巡查机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工作需要配备督查、巡查人员和网格员,检查各临街单位“门前五包”工作情况,指导帮助临街单位维护市容环境秩序。积极探索“路(街)长、店长、楼长 城管社会组织”制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路(街)长,商户代表担任店长,居民代表担任楼长,共同推动城市治理。


第十五条 区县政府应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制度,重点评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落实责任制情况、“门前五包”协议书签订情况、临街单位落实情况和责任制实施效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加强“门前五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临街单位认真落实“门前五包”工作,大力推广 “门前五包”工作成绩突出的经验做法,发动市民自愿加入城管社会组织,积极劝阻、监督、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形成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区县政府对临街单位落实“门前五包”情况实施星级评定,结合日常考评结果,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评选“门前五包”星级单位,同时进一步健全群众参与评选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吸纳群众代表参与评选。对星级单位予以挂牌奖励,并实行动态管理。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奖励资金。 “门前五包”星级单位奖牌样式由市城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八条 对一年内累计3次检查不达标的“门前五包”星级单位,区县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督促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摘牌,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临街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门前五包”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追究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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