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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款未发货增值税会计处理(货已销售,未开票,款未收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直接收款销售货物等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吗?实际中“收钱”和“发货”往往会有时间差,到底如何来界定呢?今天和大家来聊聊“直接收款”与预收、赊销的财税处理差异。




先收款后发货


(一)直接收款方式下先收款后发货与预收货款销售的区别


1. 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时间不同:直接收款方式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使货物没有被提走,购货方也已经验收拿到提货单,风险报酬也已经转移,只是临时在销售方处存放而已;而预收货款方式在预收款式风险报酬并未转移,在发出货物时风险报酬才能转移。


2. 定价方式不同:直接收款方式,收款时价格已经确定;而预收货款方式,收款时价格可能不确定。


3. 付款程度不同:直接收款方式,一般是收取全部价款;而预收货款方式,一般是预收部分货款。


4. 货物特征不同:直接收款方式,货物一般是流通物,生产周期短,可分割交付;预收货款方式,货物一般是合同定制物,生产周期长,不可分割交付。


(二)直接收款中先收款后发货的案例分析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混凝土,2018年6月收到客户货款103万元,同时开具提货单,提货单注明混凝土型号和提货数量,客户已经验收合格,可以随时提货,但因购买方原因,需要在销售方处暂时存放一周。假定A公司商品混凝土符合简易计税条件。



1.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A公司的货物已经销售,购买方也验收合格,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并且已经收款,应当于收款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 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因此,A公司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收取款项时开具发票。


3.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案例中,商品验收合格,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报酬已发生转移,收入成本均能可靠计量,因此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A公司于收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万


4.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案例中,商品验收合格,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报酬已发生转移,收入成本均能可靠计量,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的条件。A公司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收取款项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发货后收款


(一)直接收款中先发货后收款与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区别


1. 合同关系不同:直接收款方式,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而赊销方式,源于书面合同的约定。


2. 货物确认不同:直接收款方式,其货物主要是质量有待客户确认;赊销方式,其货物包括质量已经得到客户确认。


3. 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时间不同:直接收款方式中的先发货后收款,该“货物”已发出,但风险报酬也尚未转移,待购买方确认付款后,风险报酬才转移;赊销方式中“货物”已发出,且在发出时风险报酬就已发生转移。


4. 付款目的不同:直接收款方式,未即时付款是因为货物有待确认;赊销方式,未即时付款是为了缓解客户的资金压力。


(二)直接收款中先发货后收款的案例分析


W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15日通过网购平台销售某材料,双方商定价款11.6万元(成本8.5万),并约定验货后付款。2018年6月23日B公司发货,7月1日客户验货后即时付款。 


1.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W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发货时,货物没有验收合格,风险报酬没有转移,验收合格并付款确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此时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与《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7月1日购买方验收合格确认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W公司应于当天开具增值税发票。



3.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W公司2018年6月23日发货时,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2018年7月1日收款时,货物的主要风险报酬发生转移,收入实现,应当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2018年6月23日发货时


借:发出商品 8.5


贷:库存商品 8.5


(2)2018年7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


贷:发出商品 8.5


4.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2018年6月23日发货时,风险报酬没有转移,M公司不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2018年7月1日收款时,风险报酬没有转移,收入成本均已确定,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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