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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企业都采用劳务派遣(为什么现在大多数企业都是劳务派遣)

#普法行动#


劳务派遣的定义,在词条里,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通俗来讲劳务派遣就是指由劳务中介派遣至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一种应用方式,起源众说纷纭,大概是起源于1920年左右的美国和欧洲,后在60年代日本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借鉴了该用工模式。八十年代台湾又借鉴了这个模式。


我国是从1978开始劳动力市场化的探索。当时设立劳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企业临时用工难和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劳务输出挣取外汇提供服务。出发点是好的,但在随后在国内的应用过程中,逐渐被一部分人钻了空子。

首先,我们从劳务派遣公司介绍自身优势的广告词上分析一下为什么单位喜欢使用劳务派遣


1.实行劳务派遣管理,改变用人单位在解聘人员、合理减员方面困难重重的状况,并实现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的目的。即:帮助企业建立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打破人员的单位、部门所有制,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 “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增减人员或更换派遣员工。这句话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而不用担心存在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派遣员工对用人单位的日常考核有分歧,可以通过派遣公司统一协调处理,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与派遣员工发生不必要的人事纠纷。这一条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劳务公司可以随时为用人单位挡枪,万一出事可以将劳务派遣当做挡箭牌,就和前些年单位使用临时工一样,出了问题就推到临时工身上,现在就是推到第三方派遣单位身上



这都是明面上的所谓好处,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劳务派遣滋生腐败问题,劳务中介和用工单位内部人员勾结,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屡禁不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图片来自图库


这一条有几个使用劳务派遣的单位做到了?没做到的原因是什么?有谁敢说,有谁敢问?任何使用劳务派遣的单位,或多或少的都存在一些问题,敢说自己干干净净的没有几个。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4日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都是为了规范这些用工行为,目前看是有一定的作用,但也收效甚微。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真的能实现同工同酬,福利待遇都和正式员工一样,大多数人其实也不是很计较,但是怕就怕不是一碗水端平,劳务派遣干着最多的活,拿着最少的工资!实行三六九等,差别待遇,有违初衷!



更可恶的是,资本家现在又想出了新的办法:劳务外包!国家不是限制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吗,我把自己的业务名义上外包出去不就行了,这一手法更加肮脏,它轻松绕过了国家对劳务派遣的种种限制,直接导致劳务外包还赶不上劳务派遣,让劳动者更没了保护。所以,我们国家的经济在发展,法制却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步伐,人民的血汗在不断的被侵蚀,资本家的策略让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执法人员也束手无策。所以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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