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支付宝转账购车的部分款项截图
对于刘先生的付款记录,车先生说:“支付宝上的店铺名称是可以随意更改的,钱是被之前的负责人收走的,并没有进公司账户。”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旸认为,基于案涉车辆的购买行为、挂靠行为,案涉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刘先生,名义车主为武汉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使车辆行驶证载明为武汉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挂靠协议书》等合同的约定,不影响刘先生正常使用案涉车辆。因此,在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武汉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权强行将车辆开走。对于车先生的“刘先生虽然扫码支付显示的是公司名称,但钱并未到公司账上”这一说法,杨律师认为该说辞没有说服力,毕竟支付宝等支付平台都会严格审核收款人信息。
同时,杨律师还提醒,公众在选择网约车挂靠公司及二手车交易公司前,应认真筛选,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履行正常合法手续,谨防落入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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