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小伟作为出售方小东的代理人、阿明作为购买方、某中介服务部作为中介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协议签订后,阿明依约将定金30万元转账支付至小东的银行账户。下午6点,阿明发现其在签订案涉《房产买卖协议书》上载明的标的物不是302房产,而是3702房产,遂要求退还定金。因协商解除合同未果,阿明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诉至石狮法院。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明与小东、某中介服务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时,某中介服务部员工小强明确表示转让标的为某别墅区双拼别墅,且当天上午阿明与某中介服务部员工小华、小强共同查看的房产也是双拼别墅某栋302房。同日,阿明发现其在签订案涉《房产买卖协议书》上载明的标的物为某3702房产后,便立即与小强交涉,并于当晚发送短信,称协议书上所写房子与所看房不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后,阿明向法院起诉。
石狮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撤销阿明与小东、石狮市某房产中介服务部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小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阿明购房定金30万元。石狮市某房产中介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阿明购房意向金5000元。石狮市某房产中介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阿明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东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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