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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点(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今天聊的主要话题是在企业常见的七大板块法律风险之二:企业在内部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有哪些?该如何管理?具体是有四大主要内容: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发生冲突怎么办?股东会和董事会如何召开才具有决策效力?大小股东应如何合法保护自己权益?怎样的管理架构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销谈律先森本人从事营销长达8年后目前致力于解决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算是始于营销、忠于法律,始终坚信法律在保障企业良性运营中同样能创造营销价值和利润,这将是法律服务更宽维度的价值延申,甚至是法律服务行业未来核心优势,欢迎更多需要帮助和合作以及服务的朋友咨询交流,相互成长,共同进步!




文|销谈律先森





一 企业内部运营中的法律风险点


公司内部的治理和股东纠纷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因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非公开化的特性,并无标准化和系统化的证据保全作为依据,司法机关一般倡导和支持公司内部根据股东各人的资源和能力进行自治,因此每个公司的运营方式和形式都是多样化,而且是动态变化的,没有统一的规则运作,因此一旦有了纠纷,往往很难看的非常清楚,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很多企业并无专业的法律顾问对公司内部运营的法律风险进行管控,在发生纠纷时候没有办法做到一定占据主动权的证据管理,很难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内部运营常见的法律风险管理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方面:


1、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2、股东会和董事会如何召开具有决策效力?


3、股东应该如何合法保护自己权益?


4、怎样的管理架构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今天内容重点探讨的是股东会和董事会该如何召开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 股东会和董事会如何召开


股东会和董事会相当于是企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企业最高的决策机构,因此在程序和流程上是有严格的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否则会议决议产生的内容会丧失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先重点讲股东会,因为董事会在部分企业的没有的,有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者只是设立执行董事,是基于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规模较小的缘故;



在司法层面上,股东会的召开分为【定期会议】以及【临时会议】,无论是哪种形式会议,都必须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在实际司法践行以及企业经营中,临时会议较为常见,对于定期会议一般股东都不会有太大的异议,定期会议基本也很少会召开,因为一般股东不多,平时一起工作也较为频繁,就聚在一起或者微信群沟通都能就公司运营的事项做讨论决议,往往就是临时上出现了分歧或者矛盾,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绝大部分的纠纷就是由此产生的;




第一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时间的股东会议,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发起,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则由执行董事发起,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持;




对于股东会需要重点理解两大点:一是关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时间和形式;二是表决机制如何有效;




1)股东会的通知时间和形式要求


这里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开会需有15天的通知时限;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需要20天的通知时限,临时股东会议需提前15天,若有发行无记名股票的,需要提前30天的通知;但这并不是强制性的时间规定,只要【通知到位】而且其他股东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都可以,这里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评估怎样算通知到位呢?




是否通知到位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是否有通知】;二是【是否通知到具体的股东】,一般在法院上会有一些“不配合开会”的股东会故意甚至恶意否认公司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因此在通知时采用的方式方法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种有效的方式是采用EMS快递的形式通知:特别是针对不同区域的股东通知,很多人会说什么年代了,而且同在一个地方,这么麻烦没有必要!是因为快递底单在法院的认定中是真实有效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寄件人中应填写具体的股东名字,若是临时股东会,则填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名称,且需要完整填写公司名称和地址,不能填写股东的秘书、助理等其他人;另外在“内件品名”中不能仅填写“通知”二字,而是应该要写明具体的会议名称;




另外一种现在大家流行微信工作通知的方式,更多采用的是微信工作群通知,这里建议,以公司重要会议文件通知公示的方式加盖公司的公章,在群发股东微信群并要求回复确认同时务必也要私发个人并予以确认,但是这并不够,还需要短信 电话通知的方式同步进行,以确定多方位保障通知到位;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召集回公司面对面通知并做会议签名确认;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额外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在开股东会的时候临时增加审议事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股东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回,通知的时候不告知议题甚至是告知一个其他的议题,会特意搞“声东击西”临时增加议题,会被打的“措手不及”已达到自己的目的,对于这样的行为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在公司法上的得到合法的支持的;




2)股东会的表决机制


依据公司法的第40条规定,股东召集人的顺序依次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股东】,其中监事和股东没有优先召集的权利;第39条中规定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决定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由股东会依照股权比例,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一般决议】与【重大事项决议】;




一般事项决议是指股东会议就法律或公司章程专门规定事项之外的事项所作的决议,这些事项一般都仅需要出席股东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可;




特别决议/重大事项的决议指法律或公司章程专门规定事项做出的决议,具体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重点来了:表决权与股东的股权(占股比例)并非是正比关系,而是依据出资比例,《公司法》第42条规定:除非是公司章程有特别的约定,否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决议的形成采取的【资本多数论】原则;




鉴于目前工商登记中占股是与认缴出资比例挂钩,也相当这样理解:即在章程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原则上股东出资占股多少就有多少比例的表决(可能有些人会说这话跟上段不是形成矛盾么,你需要细品,若不是认缴制下,是按照出资额,但是出资多不代表占股比例高,但是在股东会议上表决权是高的!),举个例子:李某和张某共同注册100万的公司,李某出资占股60%,张某出资占股40%,在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特殊约定情况下,李某就有60%的表决权;




因此部分公司的创始人股东为了更牢固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会在公司章程上将股权和表决权予以分离,可以实现不占绝对控股情况下却拥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为此对于初创型的企业,三七开的股权结构是较为理想的,占有七成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做出所有决策;




在股东会议召开前务必强制性要求股东签到,因为在实践中,难免出现部分股东故意不配合,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为了阻挠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想削弱决议的法律效力,为此对于拒绝签到的股东可以强制要求其不准进入会场,这样即使他未参与投票,也不会导致法律失效的后果;




对于股东人数少的小公司不开实际股东会也是正常的,但是要符合决议召开和表决程序在形式上的要件,尤其是在股东不实际出面签名情况下,一定要要求股东厨具委托手续授权他人代为签名,不能出现冒签或没有代理手续代股东签名的情况;





董事会的召集时间、能否委托他人出席、表决事项如何认定等问题在公司法中并无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以公司章程为准,因此公司章程的约定非常重要,依照目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可由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投票程序与股东会不太一样,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采用一人一票、人数多数决议的形式,相当于是按人头计算,这是与股东会采取的出资比例表决权不一样的地方;




董事会开会时必须做会议记录,且出席会议的股东都必须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缺少了签名或者冒签的,董事会会议无效!







根据对广东市场的调研以及服务中,极其适合中小企业的常年法律服务规避风险性价比最好的应该是这样:




1)服务内容的重点:


  • 合同管理:合同起草、修订以及处理合同争议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撰写或修订合同数量在3-5份,对于中小企来说已经够了,原因在于适合自己业务类型的合同基本差不多,更多是主体以及一些要求适当调整,有一套适合自己业务的专属模板能基本满足需求,除非是业务非常多元化的企业,可能在合同数量上要求较高,我们更多需要是既然有了律师就应该要学习如何去评估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注意的问题!
  • 劳动用工管理:为企业指定设计员工手册、修订劳动合同模板、对裁员等各类劳动争议的妥善处理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
  • 应催收账款管理:协助企业制定催收方案,目前在催收账款这里我们结合了传统律所没有的技术和理念:智慧法院大数据系统,确保在传统法院在查询财产线索方面更深度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精准定位!保障能科学评估其真实的支付能力以及找到人!
  • 律师函发送:一般在3件数量左右,也比较契合中小企业的需求;
  • 即时咨询服务:一般的问题都可以即时答复,较为疑难的正常在2个工作日左右;

2)服务的预算及方式:正常在8000元,在这样的预算下是很难有律师进行及时的上门服务,但是在我们服务过程中,有这样的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一般是由律所主任作为专业托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律所主任是相当于正常公司的CTO(首席技术官),然后由专业的法务可以每个月上门,这个的法务并不是一般的商务或者销售,是具备法律基本专业知识人员,每个月上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了解目前企业的情况,有效评估下当前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建议,对于企业主而言在这个过程中是可以学到不少的基本法律知识的,传统的服务方式可能更多是在微信群,有问题才会选择咨询,所以很多企业主会觉得这个钱花的还是不太值!




3)目前企业的业务模式和选择的律所优势评估:律师一般也都是根据领域进行细分精耕的,做的比较好的一些律所基本上会有不同领域分工的授薪以及深度合作的律师,但是最好的有授薪律师,如果对于经济类纠纷比较多的,最好在选择律所的时候特别考虑是否在财产线索方面是否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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