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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开户银行支行没有星号(为什么有的支行没有行号)

“银行在没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在未经法院诉讼的程序下,直接在当地报纸上曝光了包括我在内的22名公职人员拖欠贷款情况,严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名誉权。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我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遗憾的是,一审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对此不服,将依法上诉。”


贷款逾期,银行在报纸上曝光22名公职人员个人信息

肖亮是甘肃省庆阳市人,是当地一名公职人员。


让肖亮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9月15日,庆阳农商银行在未口头和书面告知他的情况下,在未经法院诉讼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在当地的《陇东报》上,对他拖欠贷款的情况进行了公开曝光。


“加上我在内,同时曝光的有22人,都是公职人员。”肖亮说,庆阳农商银行曝光的信息包括拖欠贷款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中间4位用星号代替)、贷款发放日、到期日、结欠本金等。


2021年11月16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在《陇东报》电子版上看到,该报2020年9月15日第四版确实刊发了“关于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职人员拖欠贷款进行公开曝光的公告”,曝光内容与肖亮所讲相同。


认为银行侵犯个人隐私,贷款人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庆阳农商银行的曝光通告刊发后,一些网络纷纷转载,致使我的个人信息、隐私严重泄露。”肖亮介绍,贷款信息遭银行曝光后,很多朋友给他转发了相关通告,问他是怎么回事。“我和妻子单位的同事大都知道了这件事,那一段时间,我们感觉压力很大。”


肖亮说,银行的曝光既给他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又极大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给他的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名誉权及金融隐私权等。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授权银行未经法律程序直接披露贷款人个人信息。”肖亮说,《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债务人信息进行公示、制作失信人“黑名单”必须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便公布逾期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也应由法院根据法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


2021年4月下旬,肖亮一方面还清了庆阳农商银行的贷款本金,一方面就曝光行为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之下,肖亮将庆阳农商银行起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庆阳农商银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名誉权行为;判令银行通过当地媒体向他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银行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差旅费、调查费2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银行:贷款合同约定,银行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法庭上,庆阳农商银行辩称,该行是在肖亮借款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催促无果后,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新闻媒体披露肖亮的个人违约行为,银行的行为合法,并未侵犯肖亮的隐私权。


庆阳农商银行称,该行通过媒体披露肖亮违约行为的信息均是客观事实,未侵犯肖亮的名誉权。就算肖亮的社会评价确实降低,也是因为肖亮的违约行为导致,与银行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庆阳农商银行辩称,该行对肖亮等22名公职人员拖欠贷款行为进行曝光,是按照庆阳市西峰区政府金融办、庆阳市金融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作出的,既符合双方约定,又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行为合法,未侵犯肖亮的隐私权、名誉权,肖亮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


对于庆阳农商银行提出的“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银行)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意见,肖亮称,贷款合同都是制式合同,贷款人就是知道该条款不合理、不公平,也只能被动接受。“这种制式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借款人败诉,当事人称将依法上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16日,肖亮向庆阳农商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41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银行)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贷款期间,肖亮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肖亮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导致贷款逾期。2020年9月15日,根据庆阳市西峰区政府金融办、庆阳市金融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庆阳农商银行在当地报纸上公开曝光了肖亮等22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拖欠贷款情况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银行曝光肖亮的逾期贷款事实是否构成侵害肖亮的人格权。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本案中,肖亮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不按期还款,银行有曝光其违约行为的权利,仍然与银行签订合同的行为,视为其已同意银行享有披露其违约行为的权利。且银行并非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披露,而是按主管部门要求来做。故银行的曝光行为既符合合同约定,又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且曝光的信息真实存在,并无虚假事实,故银行的曝光行为不能构成侵害肖亮的人格权。


近日,庆阳市西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肖亮的诉讼请求。


肖亮称,他对一审判决不能接受,将依法上诉


“我是11月8日拿到一审判决书的,对于一审判决,我不能接受。”肖亮称,经过慎重考虑,他将依法上诉。


11月16日下午,庆阳农商银行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银行对于该案的意见都在一审判决中,因案件尚处于上诉期,不便过多评价。“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肖亮上诉,银行方面会积极应诉。”


律师说法:银行曝光行为如获授权,可豁免侵权责任

哪些情况下,个人的隐私信息可以被执法部门公开(曝光)?银行作为特殊机构,有无权利在报纸、网络上曝光客户私人信息?是不是只有在生效司法文书允许下,个人信息才可以被公开、曝光?


今年4月,肖亮曾向当地银保监部门反映自己的遭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介绍,国家机关只有在履行法定职责,并且获得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许可,才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适当的公开,并且不能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可以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部分信息进行公开。


谌江涛认为,银行在法律范畴中也属于民事主体,正常情况下应该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无权在报纸、网络上曝光客户的私人信息。但是本案中,银行曝光私人信息,其理由是合同中有约定“如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因此,银行认为其取得了借款人的授权许可。


至于一般人所说的“只有法院或在相关生效司法文书允许下,个人信息才可以被公开、曝光,比如法院公布老赖名单等”,这种说法正常情况下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在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对的;但是对于本案来说,由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有约定,这种说法就不适用在本案中。”谌江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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