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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个人注册公司流程)


常德出具常德市的承诺书 受访者 供图


常德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 受访者 供图


澎湃新闻计算发现,上述协议内容意味着,常德要将其持有东润公司31%股份的51.354839%的收益费用拿出来进行捐赠,这51.354839%的收益成为常德对新牟里村民的捐赠承诺。


2013年5月10日,宁海办事处在中国银行烟台市分行开设共管账户。2013年5月11日,常德与东润公司签订了退股协议书。同年5月23日,东润公司向宁海办事处共管账户A转账42918342.10元。


之后,协议书中约定的B账户一直没有开设,对于没有开设的原因,常德主张协议书明确B共管账户是姜宗美与宁海办事处的共管账户,常德已经尽到了协调义务,账户没有开立常德不清楚什么原因,且责任不在常德。宁海办事处主张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由常德负责协调姜宗美配合开立B共管账户,由于常德没有协调好姜宗美,共管账户一直没有开立,责任在常德。


法院认定,最终,在2014年4月,宁海办事处将A共管账户中的涉案款项划转至新牟里村委,宁海办事处事先征得了姜宗美的同意,常德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姜学哲把常德的私人印章交给东润公司,由东润公司财务部门和宁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在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分歧在此又出现了,常德并不认可此次转账行为,认为未经其允许就划走了共管账户中的钱。


对此,2015年12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常德与宁海街道办事处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年9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常德与宁海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注册公司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常德、宁海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三级法院均未支持常德的诉求。其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根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涉案承诺书为不可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也认定,宁海街道办事处具有督促常德捐赠资金到位并予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且协议书是双务性质的,常德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及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常德常德市承诺的捐赠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由于常德怠于协调姜宗美女士开设B共管个人账户,导致常德承诺捐赠的专项资金转账至A共管账户后未能转至B费用共管账户,无法实现捐赠目的,故应视为捐赠资金从A账户转出的条件已经成就。宁海街道办事处负有保证资金及时存入B共管账户的义务,其本应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划转资金以实现捐赠目的,但鉴于姜宗美同意,受赠人新牟里村民亦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形成表决意见及分配方案,故宁海街道办事处将款项从A共管账户直接划出转交给新牟里村委,并不违反协议书的约定。


另外,常德还曾指出上述近4300万元的捐款未足额发放给新牟里村村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否定了常德的这一指控。判决显示,新牟里村委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8月26日总计发放村民福利基金106298791元,这1亿多元的发放总额中包含2014年4月11日与2014年4月25日分别收到宁海办事处转账支付至新牟里村委的常宗琳福利基金款本息合计43052007.55元。


疑问三:被起诉是否是“逼捐”?


常德已经捐款近4300万元,为何后面又出现了须再捐2855余万元的事?


2017年4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宁流程海街道办事处新牟里村民委员会与常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常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海街道办事处新牟里村民委员会支付捐赠款项2855及1448.94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牟里村委起诉要求常德交付承诺捐赠款项的不足部分理由正当,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


澎湃新闻对比发现,因个人为常德、宁海办事处、新牟利村委等涉事三方对捐款数额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导致这笔超过2855万元的捐赠款起初注册公司未被计算在内。


新牟里村委对常德未支付承诺捐款的数额计算依据为,常德转让股份的收益应当是收入-成本=收益。经核算,常德持有东润公司股份转让的总收入款为2.1亿元,在这份总收入款中去除账面成本、税费成本、企业所得税后,剩余8358万元,以这份剩余利润额乘以承诺给村民的比例51.354839%最终得出42918342.10元,这笔钱是常德已经捐赠的金额。


但是,新牟里村委后来发现上述计算中的账面成本并不能作为核算依据,应该用常德的实际出资替代,常德实际出资仅为2290万元,账面成本为92395518元。


新牟里村委认为,常德承诺捐赠款项的不足部分为账面成本减去常德实际出资流程、再减去常德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最终得出的55596414.4元也是常德的收益部分,这部分同样须按51.354839%的比例进行捐赠,即28551448.94元。


虽然常德并不认可这一计算方式,但是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了新牟里村委这一计算方式的合理性,并且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澎湃新闻另从牟平区委有关部门获悉,2019年1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指定给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目前已执行了常德在莱山区的一套房产,且常德被限制高消费。


疑问四:“常德”私人印章是真假?


上述媒体对该事件报道中还提及,2021年1月29日,常德委托律师向烟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牟平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以伪造“常德”私人印章,将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共管账户4300余万元巨款转走,涉嫌“票据诈骗”。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前的判决中认定,上述款项转账时,常德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姜学哲在场并且经办。姜学哲把常德的私人印章交给东润公司,由东润公司财务部门和宁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在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前的判决中还提及,2012年12月13日,常德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兹授权姜学哲办理本人在东润公司股份转让相关工作等事宜。审理中,常德就该委托书中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衡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标称“2012年12月13日”的授权委托书中的“常德”签名是其本人书写。双方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另据牟平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涉案转账支票系当场从银行购买,并非伪造,在该转账支票上加盖的常德个人印章与常德在中国银行预留的个人印章也经过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同一认定。经过调查,未发现相关人员伪造常德个人印章的情形,“票据诈骗”不属实。基于此,2021年7月,区公安分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上述媒体报道还提及,“我曾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印文中的常德两个字进行了鉴定。”常德说,对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上加盖的“常德”印鉴,与银行预留的“常德”印鉴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常德”印鉴并非同一枚的《司法鉴定书》。


“经将烟台市公安局提取的原件与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使用的样本进行比对,发现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的复印件变形严重,不能作为案件办理的依据。”牟平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透露。


“同一人可以有多个印章,即便不是同一枚印章,只要授权委托程序合法合规,其委托办理行为就可以视作经过了委托人的同意。”陈文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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