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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原因(土地转让能否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问NO.1 企业接受股东现金捐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回答 节税网123-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企业接受股东赠予财产计入资本金的,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作为收入处理的,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问NO.2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回答 节税网123-小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清算,预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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