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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意见(国家税务总局重大案件审理办法)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我国加快了税收立法步伐,先后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并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至此,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完成立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税收法定有利于平等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中的关键作用。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健全税法体系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定进程不断提速,让税收更加稳定权威,让税收优惠更加固定明确,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建设绿色税制体系、增强税制透明度及确定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巩固减税降费成果,增强税制确定性


  减税降费是直接、有效、公平的惠企利民政策。“十三五”期间,我国减税降费累计高达7.6万亿元,2021年全年预计新增减税降费超1万亿元,有效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确保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主要降税措施包括: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低档税率级距等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通过减并税率、提高起征点、留抵退税等减轻增值税税负;通过对中小型微利企业减计应税所得额、优化研发企业加计扣除等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政策性税收减免往往受期限约束,只有转化为法定式减免,才更具有长期性、确定性。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巩固和拓展了减税降费成效。比如,印花税法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征税,降低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并明确增值税不作为印花税的计缴依据;资源税法对长期实行且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



  建立绿色税制体系,助力企业绿色转型


  建立适用现代经济环境的绿色税制也是我国税收立法的鲜明导向。作为我国第一个体现“绿色税制”的税种,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具有里程碑意义。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税制设计,发挥税收杠杆的绿色调节作用,引导排污单位提升环保意识。自2018年开征环境保护税以来,尽管纳税人户数由26.7万上升到46.2万,但环境保护税税额一直保持稳定,甚至出现了下降趋势,说明企业污染排放量持续减少。


  资源税法将开发资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为确定资源税税率的重要因素,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征税方式,所列164个税目中,158个实行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方式可以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通过价格杠杆,减少劣质资源被弃采的可能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确保了国家税收,又保护了绿水青山。对水资源征税,倒逼企业改进工艺,提高用水效率,能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耕地占用税法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免税事项,界定了征税范围等,有利于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守住耕地红线。


  消费税对污染越重的产品,征收的税越多,比如小汽车排量越大,税率越高,1.0升以下与4.0升以上排放量的小汽车,出厂时的消费税率相差40倍;对电池中污染较轻的太阳能电池、锂原电池等免征消费税。消费税对促进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引导合理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另外,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也鼓励节能环保。对于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退税比例高达7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这些税法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实现绿色转型。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完善地方税体系


  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税收立法权全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以资源税为例,因各地资源禀赋、财政承受能力等差异较大,资源税法规定27个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科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同时,授权地方可以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免税,也可以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给予减免税。


  契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情形进行减免优惠。


  考虑到我国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耕地占用税法将全国所有省份分为9档,分别确定了平均税额标准,各省确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只要不低于平均税额标准就可以。


  车船税法也将税额、税收优惠权授予了地方政府。规定省一级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是否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等免征或减征车船税。15个税目中的13个税目适用幅度税额,具体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前述税收立法权下放地方,有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推动地方治理现代化、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推动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十四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展望


  “十四五”规划与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


  一是优化流转税制度,推进增值税、消费税立法。2019年与2020年,增值税与消费税收入的总和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54%,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将这两个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十四五”时期面临的重要任务。


  增值税立法应当明确立法宗旨,将公正、简明、高效的增值税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完善抵扣制度,使抵扣链条更加完整;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制度,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将一些具有期限约束的税收优惠政策变成永久优惠,实现税收优惠法定化;确定增值税税率是否进一步减并,即是否由现在的三档税率减为两档,是否降低现行的13%、9%、6%的税率。通过增值税立法避免重复征税,降低征管成本,充分发挥其中性功能,减少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消费税立法应当明确其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消费结构等方面的调节功能,避免对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征税。确定是否完善小汽车、酒类、成品油等消费税税率,比如对混合动力小汽车是否应当降低税率,是否应当根据白酒、葡萄酒的售价分别确定税率等;是否增加对某些一次性消费品、污染类消费品、奢侈品、奢侈服务等品类征收消费税。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引导住房合理消费。2011年,我国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地产税。2021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5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房地产税旨在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即使房地产税在全国开征,对于普通百姓的影响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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