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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异地托收吗(税务局有要求税务托管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么、2019么年14税务局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实际业务中,关于发票的问题进行梳理:


1、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如果错开在当月,直接作废;如吗果是跨月,开红字发票,然后重有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切记如果是专票,务必收回“错误的专票”后,再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是在税改托管之前(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的税率为16%或者10%的发票,后来发生折让等退回的,按照原税率开红字发票;如果是开具有误的,也按照原税率开红字,再按照原税率开蓝字发票。


3、我单位(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签订的一个合同,当时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还是16%,但是未开票,托收2019年3月31日之前未做过未票收入申报增值税,现在客户让我给税务开16%的专票,还能开吗?


答案有三个:


1)如果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要求年3月31日后,那么肯定不可以开具16%的发票;


2)如果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之前,且没有做未机关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那么不可以开16%的发票;


3)如果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之前,且没有做未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客户非要你开16%的发票可以,老板为了不得罪客户,一声令下,开16%的发票,财务不可以得已就这样开了,那么等着税务机关来约谈你补税吧,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准备好。


税哥最热心肠了,除了说出开具发票的“套路”,在这里还想延伸说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税哥罗列几种常见情形:


1)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以收到销售款的当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


2)托收承付(托收承付亦要求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机关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有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主管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吗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不管货款是否收到;

主管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约定的按照货物发出的当天,不管款是否收到;


举例:A公司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给B公司,合同托收约定2019年6月10日收款(实税务局际B公司因资金紧张,并未在6月10日付款给A公司),那么A公司计算这笔销项税额的日期并没有因为B公司未付款而发生变化,还应为6月10日,7月征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6月10日收款的金额申报缴纳销项税额。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货物发出的当天,不是收到预收款时。但是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生产销售期限较长,超过1年的大型设备等货物托管,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或者合同约定收款异地的当天;


5)提供应税劳务的,按照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的当天;


6)预收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按照收到税务预异地收款的当天;


7)如果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先开发票的,为开票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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