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方式。
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合肥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城镇职工从缴纳医疗保险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需要缴纳医疗保险后的六个月以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个人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承担;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缴,补缴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六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即可恢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金不予报销;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续保的,续保后连续足额缴费六个月后才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第二,合肥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合肥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2%,一级及以下医院报销比例为9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每年由市医保部门根据合肥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临时异地就医的报销方式。
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在合肥市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应当自入院起三日内通知参保地的医保局,不然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能自付,统筹基金不予报销;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者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按合肥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在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90%,如果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为80%左右。
第四,转往异地就医的报销方式。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者诊断已明确,但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往异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者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实际报销比例也是80%左右;未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往异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第五,异地安置就医备案的待遇。
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市区范围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参保人员退休后长期在本市市区范围以外居住的,可以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待遇。安置的待遇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账户部分,社保卡内不再返钱,而是按月划入本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二是住院时,只要在异地就医备案时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费用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结算,患者本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自费的部分。
综上所述,本文详细介绍了合肥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医疗保险的待遇,重点介绍了异地就医的报销政策,异地安置人员享受的待遇政策等,可供合肥市有需要的参保人员在住院、异地就医安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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