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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交印花税)

公司股权转让,大家对个人所得税问题都比较敏感。特别是在认缴制推行后,出现了较多的未实际出资现象。此时,会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吗,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处理呢?


假设甲乙分别认缴60万和40万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60%和40%。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实缴了60万资本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没有出资。股权转让年底公司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80万元。由于各种原因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自己4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印花税让给丙。



按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利。根据规定,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二股权转让是无正当理由。


首先,乙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要看税务机关如何理解“净资产份额”。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80万元,乙持有4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32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认缴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净资产8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对乙按照持有4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



其次,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来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列举了四种正当理由的情形,其中(四)是个兜底规定,“股交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缴纳其他合理情形”。那么乙提供的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有可能让税务机关认定0元的转让价格是合理情形。但具体在实践中是有分歧的,属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如何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的原则性个人所得税规定。


但是,有的地方出台了自己的细化规定。



如,广西地税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4项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交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对于合理费用的确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广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缴纳税目的征收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个人所得税按照合如何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分别缴纳印花税。此外,在股权转让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也是合理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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