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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典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典型案例


欧普公司诉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获赔保护300万元


欧普公司是国内著名的灯具生产企业,其是“欧普”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类商品上。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华升公司是“欧普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除蚊器等商品上。华典型升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台灯等产品及相关网页上使用“欧普特”等标识,被诉产品在沃尔玛、华润万家等各大实体超市及在淘宝、京东、1688网等平台销售。华升公司生产的灯具商品曾因质量不合格被行政机关处罚。欧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侵权案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判决认为:对于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侵权的认定,虽标识外形、字体并不近似,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容易产生混淆的,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华升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欧普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明知其在第11类商品上的“欧普特”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故意将其注册在第21类,然后跨类别地使用于第11类的灯类商品上,并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被行政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其典型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本案按照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人的持续侵权时间确定赔偿基数为127.75万元,并综合考虑本案华升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上述确定的赔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侵权由于上述赔偿基数127.75万元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遂撤销一、二审关于不构成侵权的认定,判令华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知识产权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分析知名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基础上,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提出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具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通过运用证据规则认定原告的商标许可费,并乘以“合理倍数”,使得权利许可费与侵权情节及后果相匹配,为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提供了法律适用典范。


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获赔3侵权案000万元


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并对其商标、字号进行了大量宣传与广泛使用。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其在天猫深圳平台开设店铺,公开进行招商合作,并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标注自己为制造商进行对外销售。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商品,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被诉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如何案例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法院依职权向天猫公司调取了该店铺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显示,以上182款被诉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深圳1.54亿元。小米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如何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深知识产权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在涉案114款被诉商品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保护其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以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30.78%确定本案利润率。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等,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侵权获利巨大,且同时实施多种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故综合上述因素确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案例据此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3740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的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后,已经超出本案诉讼主张,故判决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的诉请。


阿尔塞拉公司侵权诉柯派公司侵害商标权获赔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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