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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是否废止)



这个文件的出台具有三点重要的指标意义。一是标志着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初步得到了完善;二是第一次明确了新制度与老制度,退中人养老金的过渡办法;三是明确了新制度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虽然国务院早在1991年,就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1991)33号文件,只是一个改革方向性、指导性的文件,第一次提出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概念,对于具体的操作是由各地区根据自己实际来进行,也就是只有大方向、大原则,没有具体操作办法。这也就是部分地方以1992年作为养老保险缴费的起始时间计算的政策依据。即1992年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1992年的之后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建立,而且是属于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96年之后,即国发(1997)26号文件下发之后。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第一次对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规范,即企业最高的缴费比例不能高于20%,对于超过20%的要报当时的国家劳动部审批。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4%,从1998年开始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而且提出了建立职工个人账户的概念,不但职工个人缴费的4%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还要划入部分进行入个人账户,当时个人账户的比例为11%。所以我国大部分地方在计算养老金时,各地都把计算个人账户的时间确定为1996年1月1日,把1995年的12月30日之前的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养老金的计算也是分为了三个层次,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分别设计了不同的养老金计算办法。



第一个层次是1997年7月之前,也就是该文件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是按照原来的老制度办理退休,这和机关事业单位老人老办法是一样的,也可以称为企业的“退休老人”。退休老人养老金计算办法还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工资总额来乘以退休时工龄的比例,工龄越长的人所占在职时的工资比例就会越高。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人员,也要参加今后的养老金调整,要建立和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


第二个层次是该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也就是1997年7月之前参加工作,1997年7月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就是属于当时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退休中人”,这部分人既有视同缴费额年限,也有实际缴费年限,所以在养老金计算中,是按照新办法进行计算的。在养老金中不但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第三个层次就是1997年7月以后参加工作,1997年7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由于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养老金是完全按照新办法计算,也属于企业的“退休新人”。养老金包括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国发(1997)26号文件距离现在已经过去了27年,但是该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其中的很多内容,作为制定社保法的基本内容。随着时代的进步,养老金年计算办法也进行了比较重大的修改。比如基础养老金部分,过去是不和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挂钩的,所有人都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假如退休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不管缴费年限是多少,缴费基数是多少,每个人的基础养老金都是600元,具有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色彩,不利于提高单位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区别部分只是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而且所有的人都是除以120个月。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2005)38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完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构建体系,做实了个人账户,改革了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由各个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综上所述,国发(1997)26号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同时规范了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到了2006年1月,对于个人账户进行了做实管理,同时改革了养老金的计算方式,现在的养老金计算方式都一直延续了2006年以后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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