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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年亏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亏损企业业务招待费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一、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我们举例来讲:张三、李四来公司谈业务,您请他们吃饭;不请别人,路人甲说来一起吃,您可不让,这是业务招待费,还是吃饭,张三、李四可以来吃,路人甲、乙也可以来吃,这是业务宣传费。关键在于对象是否特定。


二、税前扣除

(一)“发生额60%”、“营业(销售)收入0.5%”,孰低原则。——这是一般规定


例1:甲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


“发生额60%”=40×60%=24万元


“营业(销售)收入0.5%”=6000×0.5%=30万元


则税前扣除24万元,纳税调增16万元(40-24)。


例2:乙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


“发生额60%”=40×60%=24万元


“营业(销售)收入0.5%”=3000×0.5%=15万元


则税前扣除15万元,纳税调增25万元(40-15)。


注1:此处“业务招待费”,乃是计入各科目之“业务招待费”,并非专指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有人问: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尚未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年并未影响损益,是否需要纳税调整?这个问题看似规定不清,其实不难回答,答案是:这个问题原本不会存在。因为构成一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有一个前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必要支出”,业务招待费对于在建工程来讲,并非“上述必要支出”,原本不应当计入在建工程。


注2:上述“营业(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计算基数还包括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二)特殊规定之“筹办期”


1、扣除金额确定


例3:丙公司2019年度开始筹建,2019年12月31日结束筹建、开始经营,当年无营业收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


“发生额60%”=40×60%=24万元


则税前扣除24万元,纳税调增16万元(40-24)。


2、何时扣除,企业可选,选后不变(注:这儿指的是“24万元”何时扣除;至于另外“16万元”,原本即不得扣除)


(1)一次扣除


(2)按照不低于三年分期扣除


注3:难道还有人不愿意一次扣除,非要往后分期扣除?有的。如果前期亏损较多,五年内弥补不完,则选择三年扣除,或者可以税前弥补一部分。


三、账务处理要点

(一)业务招待费依照实际发生金额据实入账。不得税前扣除乃是税法规定,会计上无论能不能扣除都要入账;钱已经花了,不入账难道会计背上?


(二)业务招待费之税法、会计处理差异,乃是永久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依照税法确认所得税费用即可。


例4:上述甲公司2019年度会计利润1000万元,除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16万元外,无其他税法、会计差异需要调整。则计提所得税会计分录(全年合计金额)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5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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