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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投诉电话是多少(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公开征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




春节临近,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椒江公安分局从即日起至2月27日开展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鼓励广大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举报食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属实的,予以30万元以下奖励,公安机关对举报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举报方式




电 话: 88216336、110


联系人: 陈警官、李警官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2022年1月27日





椒江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农水、公安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性动物兽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浙江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混有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伪劣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农药、兽药或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浙江省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相关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农水、公安等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市场监管、农水、公安等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市场监管、农水、公安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话是者依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话是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电话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工商款或涉案物品拍卖金额的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罚没款或涉案物品拍卖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罚没款或涉案物品拍卖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二)违法行为不涉及罚没款投诉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照以下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给予奖励;


(二)被判处刑罚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5000元/人,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人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计算后就高奖励。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九条和第多少十条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并电话对全部或部分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构罪证据相对充分的,可以由负责移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先行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刑事判决生效后,由其按照标准奖励举报人,已经先行给予的奖励应当从中抵扣。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多少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四)其他省级以上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举报记录》上注明有奖励要求的,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由案件经办人填写《椒江区食品安全违法行投诉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认定有功等级,说明奖励依据,计算出拟奖励金额,并附《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送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办案机构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办案机构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二)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案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长审批。


(三)通知。举报奖励获批后,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5日内填写《椒江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案件经办人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6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工商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举报奖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椒江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开户银行账号或卡号(银行账号户名与身份证必须一致)。消费者协会案件经办人填写《椒江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由办案机构、监察机构会签后到财务机构办理领款。财务机构凭会签后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单》为付款的原始凭证,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将奖励款汇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农水、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农水、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农水、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椒江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内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椒江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


)领取奖金。若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必须随带本通知书、委托书及双方有消费者协会效证件到上述地点领取。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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