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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怎样避免交税(自然人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的几种合理避税方式,看懂少交冤枉税!


一、股权转让依据政策规定可以先分后转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第三条: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认识到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所得扣除是扣除取得该股权的费用后的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向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根据该股权可以分配的金额。

三种股权转让合理避税方法,看懂少交冤枉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26条第2款:


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计划方法:分配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后转让股份。


  二、股权转让可以递延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6条第2款:


收购股份,被收购企业购买的股份为被收购企业全部股份的75%以上,被收购企业发生该股权收购时,如果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被收购企业股份的计税标准由被收购股份的现有计税标准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确定为被收购股份的现有计税标准。


  3、收购企业、收购企业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标准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将保持不变。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40号)


   三、股权的转让可以利用各种税优政策来合规的进行节税筹划


1、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可以让直系三代亲属在有优惠奖励扶持的税优园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后期股权转让的持股平台,先将需要转让的股权以较低或者平价转让给在税优园区成立的持股平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种股权转让合理避税方法,看懂少交冤枉税


变更完成后在用持股平台将股权转让给股权收购方。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需要缴纳的股转税,留在税优园区。税优园区再以政策扶持奖励的实行奖励扶持给持股平台,从而达到合理避税,合规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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