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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深度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系列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在我国形成了上位法律、国务院相关法规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细则相互衔接、相对完整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


政府监管的关键在于强报告化对财务收支和财产的有效监管。《实施条例》提意见出健全民办学校全程日常监管机制,包括对民办学校设立时的财务审核和行政审批,办学过程中的财务审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督导督学意见制度等,特别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禁止分配”执行情况作出特民办学校别规定。例如,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审计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务管理上一旦触犯上述红线,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将会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责民办学校任和刑事责任。这将极大地约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利益的空间,是政府监管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内部监督的重点在于完善民办学校法无保留人财产权和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与政府的关系相对独立,政府主要对民办学校进行外部监督,而学校内部监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实施条例》在报告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组织审计运行机制方面作出实质性规范,如“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无保留,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等。《实施条例》力图建立完善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制衡机构或机制,并确保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开放性,从校内方面保证办学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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