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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流程(公司股东可以随意转让股权吗)


流程

案例


2014年12月,张三与李四个缴纳注册资本10万元。2公司015年12月因可以李四对市场的错误判断,导致a公司欠b公司30万元货款。


2吗016年5月,张三因与李四经营观念不合,其将公司情况如实告知王五后,便股份公司将其对a公司随意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王五,李四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2016年8月,b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偿还货款,同时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对上述债务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评析


案转让件的焦点在于:张三、李四、王五是否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可以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对外此承担连转让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随意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公司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股权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的判例和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中对“股东是否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存在不同的流程观点:


1.(2020)最高法民申2285号:


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对外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股权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


2.(2019)最高法民终1362号、人民法院报(2019年9月12日)的精选案例【(2018)豫0811民初963号】:


出资承诺的认缴期限为存续的时间段,股东在此期间其均有出资义务,故虽其认缴期尚未届满股东,但股份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对公司仍负有出资义务。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股东的出资义务系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原股东与股权受让人的约定而予以转移或免除。


原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吗尚未到期前就将各自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公司的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原股东应对现股东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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