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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315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总2022年32号文)

重要提示:


1、根据《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3美邦01,代码:112193,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2、根据《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7.20%不变。


4、回售登记期:2016年9月2日、9月5日和9月6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10月25日。


现将本公司关于“13美邦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具体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美邦01(112193)。


3、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 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9、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可于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 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的,则视 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0、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2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若第3年末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上调后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1、起息日:2013年10月25日。


12、付息日: 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0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兑付日:2018年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的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初始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6、最新评级情况:2016年6月23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16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AA,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13美邦01”的信用等级维持AA。


17、登记、托管、委托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7.2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7.2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固定不变。


三、 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6年9月2日、9月5日和9月6日。


2、回售价格:面值100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3、回售登记方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的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3美邦01”。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10月2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 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年10月2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7.2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8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 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 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发行人联系地址(见下文),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成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800号


联系人:涂珂、庄涛


电话:021-38119999


传真:021-68183939


邮政编码:201315


2、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杨矛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6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人:赖达伦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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