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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车船税滞纳金能否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


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611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又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因此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应由自然人股东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房产税有什么优惠,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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