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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下哪个科目(房屋产权证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吗)

问题1: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适用“一般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请问,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不按“简易办法”,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缴纳税款吗?


解答:


二手车经销企业当然可以不按“简易办法”,而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缴纳税款。


但是,你知道国家为什么要给予二手车经销企业“简易办法”计税吗?


因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来的绝大多数二手车都是个人销售的,而个人销售二手车是免增值税的,因此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购进货物没有进项税额。


而一般计税方式,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难道你希望二手车经销企业直接缴纳13%的增值税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二手车经销企业还能存活吗?


而二手车经销企业也不会傻到放弃简易计税而去选择一般计税的。




问题2:无偿划转需要缴纳印花税吗?除了资金账簿外还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吗?


市国资委将非上市A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非上市B公司,B公司资本公积增加,资金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那就该转让行为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吗?


解答:


根据提问描述,由市国资委支持的国企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属于企业改制行为,应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问题3:本月拿到购买天然气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怎么做凭证写分录?


解答:


天然气是一种燃料,根据使用部门的不同,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借: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生产部门使用的)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职工食堂使用的)


在建工程(如有)


管理费用(如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上全部的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的)




问题4:企业因侵害专利权支付给被侵权方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侵害专利权支付给被侵权方的赔偿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的支出,且不属于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因此可以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给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由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仅限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由行政单位或法院做出的。因此,企业财税实务处理时,需要特别处理二者之间的差异。




问题5:关于新租赁准则中租赁土地的折旧问题?


做题时遇见这样一道题,A公司租赁土地建设农场,年租金60w,租10年,无残值,那么入账价值应该为多少?按照新租赁准则算,每年折旧应该是多少?题目答案是折旧为每年60w,而土地投资资产金额却是600w折现之后的金额。那么我计算折旧时不应该以600w折现之后来算吗?为什么答案折旧还是60w呢,是不是答案有问题?(以直线法折旧,租入土地净残值为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8.16%)


解答:


A公司租赁土地建设农场,年租金60w,租10年——这个已知条件,没有说明白租金是以什么形式支付?租金支付的形式至少有:


1、租赁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


(1)每年年初等额支付;


(2)每年年末等额支付;


(3)分季度等额支付;


(4)不等额、不定期支付......


由于支付的形式不同,租金折现后的现值就不一样。


如果是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的,当然现值就是600万元,然后折旧按照直线法也就是每年60万元。除此之外,租金的现值肯定是会小于600万的。但是,如果还有其他“初始费用”的话,机缘巧合的话,也可能加上后正好就相等了,但是概率太低了。


因此,试题是有问题的,答案也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问题6:预付20年租金的租赁,会计如何处理?


同属于一个集团下的A、B公司,A公司拥有一片土地,B公司预付30万元给A公司在A公司的这块土地上建造员工宿舍,员工宿舍所有权属于A公司,B公司付的30元在未来20年以租金方式摊销,B公司将拥有该宿舍20年的使用权。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否属于经营性租赁?


解答:


根据提问描述,B公司除了支付30万租金外,另外还提供了房屋建筑服务(员工),而且建筑服务应收的款项抵充租金。


(一)B公司的会计处理:


1.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的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2.建筑服务完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3.建筑服务按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租金(30万)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贷:应收账款-A公司


银行存款 30.00万元


4.在租赁期限内折旧: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5.租赁期结束: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二)A公司的会计处理:


1.房屋修建: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公司


说明:B公司提供了建筑服务,可以给A公司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虽然是员工宿舍,但是A公司是用于出租。


2.租赁期限开始:


借:银行存款 30.00万元


应付账款-B公司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租赁期间分期确认租赁收入:


借: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说明:房屋出租,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无论是一次性收取租金30万元,还是提供建筑服务冲抵租金,都是属于预收租金的形式,因此后续会计核算分期确认收入时不再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租赁期间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5.租赁期内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


(三)税务风险提醒:


1.问题描述的租赁合同中隐藏着建筑服务合同,双方遗漏会造成税务风险;


2.对于建筑服务,双方需要按照建筑合同缴纳印花税;


3.B公司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归A公司,B公司应按照建筑服务确认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4.A公司在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时,需要将B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按公允价值包括在内;


5.虽然是员工宿舍,但是A公司是用于出租,可以抵扣进项。




问题7:新租赁准则承租人退租,承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新租赁准则下,A企业作为承租人租入房屋,因特殊原因提前退租,此时A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解答:


无论是提前退租,还是正常租赁到期,都是属于租赁结束了,对于因为租赁合同而确认的会计科目都需要全部冲销为0,包括“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租赁负债”等科目,如果有差额则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资产处置损益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问题8:资租赁承租方会计分录怎么做?


甲公司(融资租赁公司)2020年9月份从厂家购买一件机械设备,总价580万,乙公司(承租方)支付首付款116万,余款464万,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贷款5年,利息共计833380元。2021年1月份开始每月等额本息还款91223元,出租方(融资公司)于2021年2月份开具首付款116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方,并且每3个月(即每季度)开具一次融资租赁*租金的专用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会计分录怎么做?


解答:


假定租赁开始日为2021年1月1日,假定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3%,假定首付款为租赁开始日支付,假定不考虑提问中没有提及的初始费用、担保等。


租赁期限=(4,640,000 833,380)/91,223=60(个月)。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5,132,743.36(5,800,000/113%)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763,313.22((5,800,000 833,380)×13%/113%)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737,504.42(833,380/113%)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473,380.00(4,640,000 833,380)


银行存款 1,160,000.00


2.承租方收到首付款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3,451.33 (1,160,000.00×13%/11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3,451.33 (1,160,000.00×13%/113%)


3.租赁期限内分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先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每期应分摊的利息费用。在实务中,对于实际利率以及每期分摊的费用计算都是通过Excel表格,使用函数进行计算,如下图:



说明:(1)由于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因此上表的计算均以不含税金额进行。(2)上述表格计算,是以租金支付时间为月末。


根据上述表格计算每期利息做会计分录,比如2021年1月(第一期)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22,927.46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2,927.46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只是根据计算表更换数据即可,不再赘述。


4.每月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1,223.00


贷:银行存款 91,223.00


5.承租方每3个月(即每季度)收到一次融资租赁*租金的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484.04(91,223.00×13%×3/11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1,484.04(91,223.00×13%×3/113%)


6.租赁期间折旧


折旧额=使用权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7.租赁期间如果设备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8.租赁期限到期,所有权归承租方: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问题9:新租赁准则下,租赁面积和租赁付款额减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因此,问题描述的业务属于租赁变更。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新租赁准则有关分拆的规定对变更后的合同对价进行分摊;同时按规定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承租人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限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承租人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案例】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就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签订了10年期的租赁合同。年租赁付款额为100000.00元,在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为6%,相应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均为736000.00元,即736000.00=100000.00×(P/A,6%,10)。在第六年年初,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意对原租赁合同进行变更,即自第6年年初起,将原租赁场所缩减至2500平方米。每年的租赁付款额(第6年至10年)调整为60000.00元。承租人在第6年年初的增量借款利率为5%。


分析:


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即第6年年初),甲公司基于以下情况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1)剩余的租赁期为5年;


(2)年付款额为60000.00元;


(3)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5%进行折现。


据此,计算得出租赁变更后的租赁负债为259770.00元,即259770.00=60000.00×(P/A,5%,5)。


甲公司应基于原使用权资产部分终止的比例50%,来确定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金额。


在租赁变更之前:


减少的原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736000.00×5/10×50%=184000.00元;


减少的原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算:100000.00×(P/A,6%,5)×50%=210620.00元。


其中,租赁负债的减少额包括:


租赁付款额减少=100000.00×5×50%=25000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减少=250000.00-210620.00=39380.00元。


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减少之间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因此,会计分录: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50000.00元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9380.00元


使用权资产 184000.00元


资产处置损益 26620.00元


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是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的差额。


此外,甲公司将剩余租赁负债(210620元)与变更后重新计量的租赁负债(259770元)之间的差额49150元,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租赁负债的增加额(49150元)包括两部分: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为50000.00元((60000-100000×50%)×5),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850元(50000-49150)。


调整分录:


借:使用权资产 49150.00元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850.00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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