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间,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让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并已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47万元。2019年3月7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了上述被抵扣的税款。检察机关将案件移交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税法规定,依自身真实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开具、取得发票,不能心存侥幸虚开发票,一经查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