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中所指的资产重组是否包括资产无偿划转?
[答复机构] 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财税(2016)36文规定不征增值税的情形是: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涉及的货物和不动产不征增值税。光光进行资产无偿划转不属于上述不征税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