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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原文)

暴雨、洪灾等自然灾害损失涉税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企业在洪灾中造成了资产损失(如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损失),在按规定减除赔偿收入和处置收入后,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一采取申报制。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具体操作:


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包括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二、增值税税收政策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不需转出,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税法给予政策性护持,允许抵扣。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都得转出。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2的规定。


三、发票丢失税收政策


应当于发现丢失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理


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无法取得证明时:例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四、车船税税收政策


所有车主:汽车泡水报废,可以办理车船税退税。


一般情况下,车船税由车主在每年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公安、交通、农业、渔业等车船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个人车主:汽车泡水报废,可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如果车主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车辆报废所发生的损失,可按扣除获得的保险赔款等后的余额,在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能不同。


六、资产损失保留证据材料


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资产损失的内部证明或责任声明,如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七、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


如果税务机关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受灾纳税人不用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政策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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