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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2011年国家卫生部第25号公告)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中规定的三类特医食品定义可以看出,虽然特医食品配方相比其他类食品较为特殊且相对复杂,但其实质为目标人群所必需的确定种类及含量范围的营养素,加上因工艺、产品性状及冲调使用安全等必要性而加入的符合法规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图:特医食品分类


1.一岁以上人群产品营养素可用原料来源


1) 蛋白质:


GB 29922对产品中蛋白质的规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中的优质蛋白质应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优质蛋白质,又称完全蛋白质,特征是其所含人体必需氨基酸的种类齐全、数量充足且比例适当。一般来说,动物蛋白质的营养价值优于植物蛋白质。


例:常见的优质蛋白质:乳类中的酪蛋白、乳清蛋白,大豆中的大豆蛋白等。




2) 脂肪(脂肪酸):


与蛋白质相反,由于植物油脂相较动物油脂一般来说含有更高比例的不饱和脂肪酸,因而对于人体来说更加有益。其中,GB 29922规定了人体必需脂肪酸:亚油酸和α-亚麻酸在全营养配方食品中供能比的最低限值。而常见的食用植物油中即含有不同比例的亚油酸和α-亚麻酸,例如表1所示:


表1. 常见食用植物油亚油酸及亚麻酸含量范围



注:亚油酸和亚麻酸的含量范围均来源于各食用油相应的国家标准


由此,企业可根据配方设计的不同选用含不同比例脂肪酸的油脂进行添加,从而更好的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除此之外,中链脂肪酸甘油三酯(多来源于食用椰子油及棕榈油)由于分子量小,更易被消化吸收,因此也可以按需加入产品中。此类脂肪酸用于特医食品的可食用依据为原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


3) 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来源可选用单糖、双糖、低聚/多聚糖、麦芽糊精、葡萄糖聚合物等。其中,根据其主要功能还可分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可被消化吸收并提供能量)以及膳食纤维(不可被小肠消化吸收但是对人体有健康意义)。GB 29922规定,膳食纤维的来源参考GB 14880表C.2中允许使用的来源


例:低聚/多聚果糖(菊苣来源),棉子糖(甜菜来源)等。


对于可利用碳水化合物,GB 29922对其并无强制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配方的不同特性选择不同碳水化合物来源。


例:葡萄糖浆(粉),结晶果糖,麦芽糊精,淀粉糖,白砂糖,等。


4) 维生素和矿物质:


与三大宏量营养素不同,GB 29922更加具体的给出了维生素和矿物质在全营养配方中的含量范围,而其来源物质范围也被明确的列在GB 14880中


例:维生素B1来源:盐酸硫胺素或硝酸硫胺素。


5) 选择性添加成分:


GB 29922中列出的可选择成分虽然不是必需的营养成分,但有利于人体生长发育,并且已被国家批准使用。与维生素和矿物质相同,各可选择成分的含量范围在GB 29922中被列出,其原料来源在GB 14880中被列出。


例:二十二碳六烯酸(DHA)来源:裂壶藻(Schizochytrium sp)、吾肯氏壶藻(Ulkenia amoeboida)、寇氏隐甲藻(Crypthecodinium cohnii)及金枪鱼油(Tuna oil)。


6) 氨基酸:


为了更好的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以及优化蛋白质质量,氨基酸也被允许添加到产品中。可用于特医食品的氨基酸(共21种)及其物质来源(共35个)列于GB 29922附录B中,GB 14880中也对个别氨基酸的来源提出了要求


例:酪氨酸来源:L-酪氨酸(GB 29922),且为非动物源性(GB 14880)。


7) 益生菌:


对于涵盖1~3岁人群的产品,应按照《可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菌种名单》(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及补充公告)进行益生菌的使用;对适用于3岁以上人群的产品,应按照《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的菌种名单》(原卫生部2010年第65号公告及补充公告)进行使用。对于益生菌的使用应该注意的一点是,其需要和其他原料配合使用,而不能单独使用成为特医食品。



2.适用于一岁以上人群的食品添加剂


GB 29922第3.8.1条:“适用于1~10岁人群的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照GB 2760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允许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参照GB 2760中相同或相近产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




3. 适用于1~10岁产品的食品添加剂


由于1~10岁人群的耐受性更加接近于婴幼儿,因此为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国家对适用于此年龄段产品中的添加剂做出如上要求,即,允许被用在1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亚类: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添加剂及其用量。具体信息见表2:


表2 可用于1~10岁人群产品的食品添加剂



另外,GB 2760中规定:“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提取物),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因此,这三种香料也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加入到1~10岁特医产品中。


3. 适用于10岁以上产品的食品添加剂


由于10岁以上产品的形态更加多样,故其对添加剂类别的需求更加多样且无法按照GB 2760对其他食品类别一样做出统一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产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国家做出如上要求,即参照GB 2760中相同或相近产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其中,“相同或相近产品”是指二者的主要原料,产品形态或加工工艺相同或相近。企业在判断应该使用哪个食品类别下的添加剂时,应将此三者综合考虑,而非片面的偏重其中一点。若食品类别判断错误,将可能存在错用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或者添加剂使用量超标等风险。


举个例子:以某液态产品为例,三氯蔗糖被加入其中做甜味剂使用。


1)若其配方与饮料相似,则可套用14.0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除外)中的规定用量,即三氯蔗糖的最大使用量为0.25g/kg。


2)若其配方主要为奶液,与调制乳相似,则应参考01.01.03调制乳中的规定,三氯蔗糖的最大使用量变为0.3g/kg。


4.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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