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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个人所得税缴税(杭州个人所得税缴税比例)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余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邓某某需返还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案子进入执行后,余杭法院给邓某某寄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邓某某一直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为此,余杭法院对邓某某采取了限高、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最终,邓某某迫于压力,在7月15日主动支付了执行款12167元。


但余杭法院核查发现,申请人比例任某某是职业放贷人,根据《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规定,余杭法院立即对接税务部门,对任某某获利的440元利息征收88元税费。










执行款上万元,对职业放贷人征税才88元,是不是少了点?


经向税务机关了解,交税金额取决于利息收入金额,利息收入低于500元(不含增值税)按全额征20%的个人所得税,免征增值税;利息收入超过500元,除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外,另行按3.36%征收增值税和附个人所得税加税。


余杭法院表示,首例征税只是个开始,之后将继续梳理排查民间借贷案件,联合税务部门,进一步个人所得税压缩职业放贷人的获利空间。


延伸:职业放贷人到底是哪些人?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六部门的联合发布,要纳杭州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3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缴税中涉及20件杭州以上民间比例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3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缴税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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