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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局年报企业查询(山东红盾网企业查询)


看广州法院如何创新举措


实现“送必达”!






案例一


案例来源:增城法院


案号:(2021)粤0118民初6923号




在唐某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唐某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住所红盾地及电话,但法院向该地址邮寄及现场送达(已经关门)均无法送达,电话也未能联系上。


之后,法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被告的企业信息。系统显示:被告在2021年5月31日填报了“2020年度报告”,报告中载明了“企业通信地址(同住所地)”及“企业联系电话网”等工商局信息。







法院根据该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载明的电话致电被告,接听电话人称并非该公司人员。


随后,法院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载明的企业住所地为送达地址,进行了邮寄送达,并通过企业联系电话短信告知当事人。不久之后,邮件被退回,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裁判要旨

企业在向行政部门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填报了企业地址和联系电话,法院按照此地址进行送达,在送达时间与企业填报时间相隔仅几个月的情况下,电话接听人员否认是公司人员,但拒绝提供公司其他联系方式的,按照年度报告中所载明的地址进行送达,退件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相关裁判

(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裁判要旨: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受送达人,快递单回查询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查询内容。




案例二


案例来源:南沙法院


案号:(2021)粤0191民初7591号




李某与吴某、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某国际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某国际有限公司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工商局经营地址

广东


考虑到该国际有限公司是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共同在境外投资成立,各持一半股权,故向李某、吴某进行送达。


裁判要旨

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地址,但股东均在境内。向境外公司送达,不机械拘泥于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选择向该境外公司的境内所有股东送达。


相关裁判

最高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年报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红盾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山东。









法官评析

送达,既关乎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实现和维护,也直接影响到法院审判效率的提升。基于诉讼双方的对抗性,在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进行送达的同时,也有部分当事人,特网别是存在潜在败诉风险的当事人,会选择各种方式逃避送达,因此,如何破解送达难,成为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广州法院此次公布的“送达十大案例”,突出当事人诚信诉讼义广东务和送达地址的对外公示作用,对于按照向双方约定的地址或向社会公示的地址进行送达,当事人却拒绝接受,也不提供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可认定为恶意躲避、规山东避送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逃避送达的行为不仅不能躲避纠纷,反而有可能导致自己丧失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失去调解、和解的机会,最终有可能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积极依法参与诉讼企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送达十大案例之五




素 材 | 民事庭


通讯员 | 印 强


责 编年报 | 谢君源


编 辑 | 戴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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