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通过外购原材料(石灰石片石),通过破碎、洗选、分筛后成为建筑用碎石、机制砂等进行销售,是否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原因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目前已改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
……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上述销售自产的上述第2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第6条“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并未要求原材料必须是自己开采的,企业可以外购原料进行加工生产,产品属于自产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自产“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应该使用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进行连续生产,才属于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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