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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改后,8月29日,《深圳市人工资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拟明确首个工资支付条例日的支付规则。


明确首个工资支付日的支付规则


结合深圳实际,《修改决定(草案)》进一步明确首月工资的发放规则,即“支付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规定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明确集体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作为奖金计发依据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分别作出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等规定,《支付修改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五条的,按照集规定体合同的约定、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发放。


此外,《修改决定(草案)》还删除了原《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每月扣减条例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五条济损失的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并且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第三十修改决定(草案)》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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