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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市政配套费(大市政配套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入土地成本吗)




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以下理解是否正确?


两者区别:


一是费用性质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是一种政府性基金,而“市成本政建设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


二是征收单位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交土地增值税到财政部门,而“市政建设配套费”在是交到国土部门。


三是征收时间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交付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交付的。


四是征收依据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土地增值税和每平方米的缴费标准计算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金额是与取得的土地面积有关。


五是征收目的不同。“城市基在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是为了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而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获得土吗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计入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配套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九条规市政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大市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清算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计入》吗(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时计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配套费。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土地成交价格,土大市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清算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六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成本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计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答复时市政间:2020-09-15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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