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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费属于什么开票分类(市场推广费发票包括哪些内容)

【IPO案例】买发票支付市场推广费说成不是虚开发票理由



问题1 关于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件事项


公开信息显示:


(1)2021年5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号为(2021)川1324刑初11号裁判文书显示,相关犯罪嫌疑人通过仪陇芯蕾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等26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8份,税价合计1,010.57万元。


请发行人:


(1)披露公司涉及上述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案件背景、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主体、对应交易事项等信息。


(2)披露发行人上述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是否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因上述事项被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处于其他相关司法程序,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3)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销售未开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因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受到过税务主管机关的处罚,是否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


(4)披露销售及市场推广等环节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补缴税款。


(5)结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政策规定,详细披露上述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行为对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充分披露提示上述案件对公司财务内控、税务合规、持续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


回复:


一、披露公司涉及上述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案件背景、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主体、对应交易事项等信息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五、公司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 (二)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相关情况 ”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具体情况


2021年3月31日,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21)川132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刑事判决书》‛),判决相关自然人构成虚开发票罪,其中该判决提及仪陇蕊蕾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陇蕊蕾‛)曾为发行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行人涉及前述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在四川区域开展业务过程中,销售人员联系到在当地具有市场推广服务能力的业务推广人员沈某,洽谈关于推广发行人产品的相关合作。沈某提出由仪陇蕊蕾作为合作主体,在四川区域开展发行人产品市场策划及业务推广活动。


2018年5月1日,发行人与仪陇蕊蕾签署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发行人委托仪陇蕊蕾开展产品糠酸莫米松乳膏在四川区域的市场推广工作,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市场推广费用总额为10万元,推广工作内容为市场管理服务、会务服务。


业务推广人员沈某按照《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分别于2018年5月、7月、10月为发行人产品糠酸莫米松乳膏在四川区域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并提供了市场推广服务总结报告。发行人经审核后,对其市场推广服务费予以结算,在收到仪陇蕊蕾提供的3张、共计77,737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行人向仪陇蕊蕾账户支付市场推广服务费共计77,737元。上述市场推广服务完成后,发行人与沈某及仪陇蕊蕾至今未再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


前述推广服务由沈某在四川地区实际开展,但由于当时发行人原则上不与个人推广商开展业务合作,因此沈某联系仪陇蕊蕾,以仪陇蕊蕾作为合作主体与发行人签署《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并以仪陇蕊蕾的名义开展了业务推广活动。


推广活动结束后,沈某向发行人提交了市场推广服务总结报告,且与发行人进行市场推广服务费结算后,由仪陇蕊蕾向发行人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披露发行人上述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是否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因上述事项被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处于其他相关司法程序,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五、公司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 (二)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相关情况 ”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2、发行人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宜昌市夷陵区税务局于2021年7月19日出具的《关于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相关事项说明》:‚案号为(2021)川132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提及了恒安药业存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我单位经核查后认为,未发现恒安药业取得的上述发票对应的商业业务活动存在虚构或不真实的情形,恒安药业系善意取得前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此外,恒安药业亦及时补缴相关税款、滞纳金等,恒安药业前述行为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发行人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行为未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


(1)上述虚开发票案件法院判决未要求发行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判决书》,相关自然人因虚开发票罪承担刑事责任,发行人非该案件被告人,判决未要求发行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发行人目前亦未因该案件被立案侦查、起诉及判决。


(2)发行人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具有主观故意且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在主观上应当存在虚开的故意,在客观上应当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根据宜昌市夷陵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相关事项说明》,恒安药业系善意取得前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恒安药业对仪陇蕊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并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故意。


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取得涉及虚开发票案件的发票份数为3份,发票金额共计77,737元,发行人未因虚开发票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因此,发行人前述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


(3)发行人住所地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出具了相关证明


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出具《证明》,截止2021年7月22日,恒安药业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被立案调查、移送起诉记录,无违法犯罪举报及报案记录。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经其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办案系统、信访系统查询,未发现恒安药业因涉嫌增值税发票犯罪被移送该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记录。2018年1月1日至今,恒安药业无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该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记录,亦无在该院的相关违法犯罪举报及申诉记录。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经其查询该院审判系统和执行系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未发现恒安药业在该院存在已决、未结诉讼及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不存在刑事责任犯罪的情形。


4、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上述事项被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处于其他相关司法程序,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截止2021年7月22日,恒安药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被立案调查、移送起诉记录,无违法犯罪举报及报案记录。


根据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经该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办案系统、信访系统查询,未发现恒安药业因涉嫌增值税发票犯罪被移送该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记录。2018年1月1日至今,恒安药业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该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记录,亦无在该院的相关违法犯罪举报及申诉记录。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经其查询该院审判系统和执行系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未发现恒安药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该院存在已决、未结诉讼及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不存在刑事责任犯罪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上述事项被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处于其他相关司法程序,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5、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前述,发行人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未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上述事项被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处于其他相关司法程序,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未违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销售未开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因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受到过税务主管机关的处罚,是否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五、公司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 (二)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相关情况 ”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6、报告期内不存在销售未开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曾因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受到过税务主管机关的处罚,不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


根据宜昌市夷陵区税务局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销售未开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曾因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受到过税务主管机关的处罚,不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


四、披露销售及市场推广等环节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补缴税款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五、公司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 (二)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相关情况 ”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7、销售及市场推广等环节财务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销售环节财务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公司针对市场规划与开发、客户管理、商务工作开展、合同和价格管理、招投标与配送管理、资金及发票管理、客户资信与应收货款管理等销售环节制定了一系列内控制度,包括:《市场规划与开发制度》《客户管理制度》《商务工作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标与配送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营销人员行为考核责任处罚与经济处罚制度》等。


公司设立了营销中心,下设销售一部、销售二部、中药部、市场部、商务部、客服部等部门,在全国28个省(市、区)派驻了专门人员,负责各地药品销售活动,主要包括市场规划与开发、商务政策制定、推广活动策划与执行、产品招投标事务、价格维护、客户及销售合同管理等内容。


营销人员以省市区为单位,分品规做出市场规划。市场规划按年度形成书面材料,经审批后由各业务人员根据市场规划和年度目标,按年度、季度制定市场开发计划,明确具体的终端目标、进度、新客户增量目标等。市场开发计划由业务人员申报与区域指定要求相结合,并由部门审核。业务人员根据各产品营销方案和市场实际情况,采用灵活、适合的销售方式,包括直销、配送经销、代理经销等多种方式。营销费用与当年度的营销政策配套,按年度、月度实行预算和核销制度。营销中心按年度、月度对营销费用进行汇总,各项营销费用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并据实报销。


公司收到订货指令后,对客户订购的产品信息、价量信息进行核对,经过录制订单、检索库存产品、编制发货出库单后,进行货物分拣、发货出库。货物到达客户处后,由收货客户按照药品验收要求,对货物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出现货损的,按公司货损制度和流程办理。销售各部门与商务部负责所属客户的资信与应收货款管理工作,财务部对资信与应收货款进行监管。


此外,公司签订每份合同须经合同签订人和审核人两道程序并署名,并按照公司的合同审批权限予以审批。合同人员应在合同签字同意或获得充分授权批准后方可盖章,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审核的合同上盖章,任何人员不得使用空白公章合同。所有销售货款一律打入公司指定账户,营销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现金货款,或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此外,财务部是发票开具的审核部门,经客服部对客户资质审核后按程序办理发票审核、开具。


(2)市场推广环节财务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公司对市场推广等营销活动及相关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批流程制定了相关的内控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营销费用管理制度》《推广费用管理制度》等。


公司于每年初由各部门根据营销计划与市场需求,制定市场推广规划,并制定推广费用预算,营销中心汇总报财务部,纳入公司年度费用预算。营销人员根据市场需要,向公司申请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经审批同意后执行。市场推广活动申报时,应至少包括活动目的、内容、时间、费用等资料,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应当签订相应合同。


公司自行组织营销活动时,由各营销人员提出申请,并附活动预算及活动内容等资料,按相应审批流程经审批同意后报送财务部备案。活动结束后,由区域负责人对活动执行情况进行审批,5万以上的还须报营销中心审批。财务部对审批流程、活动预算、结算、活动报告、发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予以报销。


公司委托第三方推广服务商实施推广活动时,由区域负责人审核推广服务商经营范围及业务资质、业务人员配置、专业能力、行业经验、业界口碑等,5万以上的还须报营销中心审批。同时在选取推广服务商时,与服务商约定并由其承诺: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自身行动维护公司良好声誉和长远利益;若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并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服务商需无条件进行赔偿。公司与推广服务商签订《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约定推广区域、服务内容、验收及费用条款等,服务完成达到结算条件时,推广服务商向营销中心提交市场推广服务总结报告等结算资料。区域负责人对活动执行情况、活动评价进行审批,5万以上的还须报营销中心审批。财务部对审批流程、活动预算、结算、活动报告、发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予以报销。


公司营销中心综合管理部每月组织对业务推广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重点是活动质量、效益、费用真实与合理性等,并将其作为各层级业务人员绩效考核重点内容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对销售及市场推广活动建立的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8、补缴税款情况


根据宜昌市夷陵区税务局于出具的《关于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相关事项说明》,案号为(2021)川132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提及的恒安药业存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恒安药业系善意取得前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恒安药业及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1,660.55元及滞纳金4,425.18元。


五、结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政策规定,详细披露上述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行为对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充分披露提示上述案件对公司财务内控、税务合规、持续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五、公司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 (二)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相关情况 ”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9、结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政策规定,详细披露上述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行为对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1)《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相关条款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相关条款如下:


‚1.3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1.3.1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1.3.2信息基础依靠部门协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


1.3.3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2.2 清单管理


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自行增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提出修订目录清单的意见建议。


2.3清单内容


...


2.3.2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相关条款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相关条款如下:


‚2.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


……


2.2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下同)。‛


(3)上述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行为对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发行人上述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系善意取得,且金额较小,不属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及《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的失信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上述案件对公司财务内控、税务合规、持续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


发行人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系善意取得且金额较小,相关监管机构未发现恒安药业取得的上述发票对应的商业业务活动存在虚构或不真实的情形,属于偶发事件;同时,发行人已及时补缴了相关发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且宜昌市夷陵区税务局认为发行人前述行为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上述案件发生后,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了推广服务商选用流程、资质审核等标准,并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以加强对推广服务商管理,使公司推广业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以消除对公司财务内控的潜在风险。


综上,上述案件对公司财务内控、税务合规、持续经营未产生重大风险。


七、中介机构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了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1)川132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取得并查阅了宜昌市夷陵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相关事项说明》。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住所地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文件。


3、取得并查阅了虚开发票案件发行人涉及的《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市场推广活动审批表》《市场推广活动结算表》《市场推广服务总结报告》、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等资料;发行人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文件。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营销费用管理制度》《推广费用管理制度》《营销人员日常工作规范》等内控制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推广服务商进行访谈,并取得访谈资料;对仪陇蕊蕾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推广活动相关的合同、发票、结算单据、推广活动证据链、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进行核查。


5、查阅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政策规定,分析涉案行为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6、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属证明等资料;调取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档案》;查阅了《关于第9469004号“医芙林YI FU L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101453号)、贵州医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7)京73行初511号《行政判决书》。


7、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中国检察网、宜昌市税务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信息。


8、访谈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张阳化、财务总监、发行人销售人员张某及业务推广人员沈某;取得并查阅了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涉及上述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案件背景、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主体、对应交易事项等信息。


2、发行人上述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未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上述事项被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处于其他相关司法程序,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销售未开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曾因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受到过税务主管机关的处罚,不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


4、发行人销售及市场推广等环节财务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涉及仪陇蕊蕾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发票已补缴相关税款。


5、发行人涉案发票所对应市场推广活动真实发生的,属于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政策规定,上述涉案行为对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财务内控、税务合规、持续经营未产生重大风险。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销售及市场推广等环节财务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涉及仪陇蕊蕾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发票已补缴相关税款。


2、发行人涉案发票所对应市场推广活动真实发生,属于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政策规定,上述涉案行为对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财务内控、税务合规、持续经营未产生重大风险。


3、相关发票执行的审计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仪陇蕊蕾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核查推广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结算单据及资金支付凭证等,以验证活动的真实性。


(2)获取发行人关于补缴税款的凭证,取得了宜昌市夷陵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相关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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