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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2年1月,制造企业A公司从政府取得一项环境治理扶助资金113万元,拨付文件明确,该资金指定用于购买专用水净化设备,不得挪作他用。按拨付文件要求,A公司收到款项的次月,使用政府补助资金购买了指定设备,安装检验完成,投入使用。购买时,销售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载明税额13万元。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全部为一般计税项目,无免税、简易计税或即征即退项目。


A购买设备取得的13万元进项税额能否用于抵扣?如A公司也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留抵退税政策要求,A公司能否计算并申请相应的留抵退税?


一、可以用于抵扣。理由: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明确的不可用于抵扣的情形,均可用于抵扣。问题所涉及事项,即使用政府补助资金购买货物取得的进项,并不属于不可抵扣情形,所以,可以用于抵扣。但是,有的朋友会说,这个进项税额,纳税人没有实际负担呀?因为政府买单了,这也能抵扣?——不应这么理解,政府把钱给了企业,就是企业自己的钱,企业再用这些钱去购买设备,就是企业负担了。


二、可以申请退税。理由,政府把钱给了企业,就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把这个货币资产变成进项税额这个资产,是正常的操作,现在按退税政策再把进项税额资产变成货币资产,虽然有些折腾,但并没有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


唯一可能遇到的问题就是:指定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是否允许企业把这笔钱的一部分变成进项税额用来抵减应纳税增值税额?如不允许,财政部门审计时会提出异议。


纠正昨天公众号文章《退税政策好,风险知多少?》第二种骗取留抵退税情形的个别表述:将该段中的“即征即退”全部删除,原因是,如果纳税人享受了即征即退政策,即使其另有一般计税项目,且一般计税项目形成了留抵,也没有退税的资格。这一硬性规定、一刀切,个人认为,应该是为了防止这类纳税人舞弊而骗取留抵退税。感谢某市税务局王老师的提醒!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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