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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哟(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包括以下九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以上九项之中,并非所有项目都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平时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而不参加汇算清缴。


目前个人所得税汇缴,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


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但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取得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若另有综合所得,已经进行上述各项扣除,则不能再在经营所得进行重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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