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进固定资产应在什么时点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文/段文涛
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应当选择哪个时点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凡是选择将新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比如,甲企业于2018年11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8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乙企业在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48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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