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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转回(预期信用损失filetype:pdf)


3月31日,红塔证券股价收跌2.81%,报10.38元;今日,红塔证券股价收报10.45元,上涨0.67%。


截至2021年末,红塔证券资产总额为442.25亿元,同比增长15.42%;负债总额为206.33亿元,同比下降12.63%;资产负债率为40.84%,同比下降28.73%;流动比率为3.19,同比增长33.47%;速动比率为3.09,同比增长33.19%,变动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速动资产增加,流动负债减少。


主营业务分行业来看,去年,红塔证券证券经纪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20亿元,同比增长0.63%,毛利率为18.26%;证券投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7.39亿元,同比下降21.73%,毛利率为95.06%;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13亿元,同比增长1412.04%,毛利率为75.53%;投资银行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21亿元,同比增长39.22%,毛利率为50.79%;信用交易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57亿元,同比下降22.44%,毛利率为117.65%;期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9.87亿元,同比增长42.14%,毛利率为0.20%;私募投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02亿元,同比增长298.43%,毛利率为81.24%;基金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62亿元,同比下降29.79%,毛利率为35.18%;证券研究所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2.62万元。


财富管理业务板块来看,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有正常资金账户数387374户,托管客户总资产1693.90亿元。报告期内,新开客户数量32034户。除证券经纪业务外,报告期末,红塔期货经纪业务总客户数14906户,较2020年新增1189户。截至报告期末,红塔期货经纪业务客户权益为9.40亿元,较2020年增加2.75亿元。


截止2021年末,红塔证券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1430人,其中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1091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339人。


2021年末,红塔证券应付职工薪酬5.94亿元,上年同期为6.09亿元。


2021年,红塔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5.61亿元,上年同期为5.70亿元。


经计算,2021年,红塔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5.46亿元,上年同期为5.84亿元,同比减少6.53%。


本年度红塔证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0年10月14日,原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174,以下简称“游族网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作为融入方将其持有的游族网络股票3,541.00万股质押给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并签订相关业务协议,从公司处获得融资借款人民币23,000.00万元。2020年12月25日,林奇死亡,林奇持有的游族网络股票合计21,970.20万股由其子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以下合称“三被告”)继承,三被告的母亲许芬芬为三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及本案中法定代理人。因林奇死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终止,三被告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继承人,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购回义务。截至本案起诉之日,三被告仍未履行购回义务。2021年10月28日,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奇继承人按照协议约定,偿还融资借款本金、合约利息以及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11月2日,昆明市中级人员法院受理了此案((2021)云01民初5639号)。


红塔证券起诉陈伟雄、陈娜娜的合同纠纷,涉及金额8412.83万元。2021年11月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应诉方陈伟雄、陈娜娜支付所欠公司的8412.83万元债务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尚未执行。


红塔证券起诉郭鸿宝、金媛的合同纠纷,涉及金额12000.00万元。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郭鸿宝、金媛进行强制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指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执行程序,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将于近期对郭鸿宝、金媛进行强制执行。


红证利德起诉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涉及金额1000.00万元。一审法院已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之一华宇杰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如下:一、裕源大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红证利德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二、孙玉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宇杰缘承担担保责任。红证利德已于2021年12月3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目前执行立案已通过审核,等待法院分配执行法官开展执行。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红塔资产(被告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二)、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第三人)的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涉及金额6166.25万元。本案于2021年9月2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1年11月30日资产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超公司起诉红塔资产(代云中3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初6号〕。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中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结果由云中3号资管计划或其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21年12月9日原告不服一审民事判决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法院正在审核受理上诉中。


红塔资产(代表“红塔资产风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起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告一),北京汇通融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的债权责任纠纷,涉及金额358263.29万元。北京金融法院已要求原告、被告在2021年11月16日9:30-12:00在北京金融法院数字融合法庭进行证据交换。目前北京金融法院正在审理中。暂无判决结果,本案为红塔资产代风帆1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诉讼事项,诉讼结果均由资管计划承担。


红塔资产(代“云中41号”资产管理计划)起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保证人的合同纠纷,涉及金额81858.75万元。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094号],中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为红塔资产代云中41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诉讼事项,诉讼结果均由资管计划承担。


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王方、王志海、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涉及金额139881.13万元。2021年7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甘民终391号】,判决如下:“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判决。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判决;三、王方、王志海、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亿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标准: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支付。本案为终审判决,红塔资产作为诉讼案件的第三人,诉讼结果均由案件中原、被告承担。


此外,红塔证券起诉郭鸿宝、金媛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涉及金额12792.01万元。2020年4月30日,坚瑞沃能(现已更名保利新)发布《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于4月29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破33号之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该案件现已进入执行阶段,云南省高院指定昆明市中院具体负责执行事宜,昆明市中院将于近期进行案件的执行。


红塔证券起诉林小溪、林芮璟、林漓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涉及金额23,000.00万元。2021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云01民初5639号,法院对公司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目前本案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红证利德起诉上海华信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交易合同纠纷,涉及金额452.48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出具了(2016)豫刑终_5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非标仓单逾期事件涉案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民事诉讼先后经过-审、二审、再审,申请抗诉未被受理。判决神华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52.48万元,2021年11月4日,互安塞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立案,尚未收到执行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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