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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空白(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

案件概述:2020年1月1日,ABC等几人因看好饮品行业发展前景于是商议共同在南京市江宁区出资设立百家姓公司对外经营相关业务,其中A出资7000万元,占股70%,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B出资1000万元占股10%,担任公司监事;C出资2000万元占股20%作为公司执行董事且实际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事务,后期公司内部治理混乱,经常会发生盖章空白合同大量被业务员持有带出情形,据此A一直认为会有风险,但是BC却不以为然。


案件疑问:盖章空白合同是否存在风险?


案件回答:存在风险。


对于空白合同加盖公章所引发的纠纷实务中比较常见,公章的效用在此前的办案札记中已经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但简而言之一般情况下公章可以作为公司意志的代表对外签订协议,无明显证据证明加盖公章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一般应当优先推定有效。


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562号案件中,高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白旭成与绿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绿地公司的盖章,有绿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义国的签名,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绿地公司认为该合同是武义国去世后南海燕和陈曦利用提前加盖了公章和武义国签名的空白合同与白旭成签订的,该主张并没有证据证明,绿地公司认为案涉合同存在交易价格较低、将一、二楼以同一价格交易、委托陈曦作为代理人进行交易等现象,进而推断案涉合同不真实。首先,以上现象并不能直接得出案涉合同不真实的结论;其次,当事人以何种方式缔约以及以何种价格交易均是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绿地公司以存在上述现象为由认为案涉合同不真实,不能成立。另外,绿地公司、武建强、马长虹与陈曦、白旭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经过陇南中院一审、本院二审、最高法院再审审查,均认为白旭成与绿地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该案与本案本质上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该案已有法院生效裁判,该案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认定的事实一致。综上,白旭成与绿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中,最高院认为:


本案诉讼中,三木公司自始认可双方订立三份《商品房合同》及该公司签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事实。公章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确认其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效力的法定凭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法人承担。因此,在双方对三份《商品房合同》上三木公司签章及法定代表人陈维辉签名之事实真实性无异议、三木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三份《商品房合同》内容为煌星公司单方擅自填写及已依约履行1.3487亿元购房款收付、股权转让行为已完成的情况下,三份《商品房合同》中所为的陈述内容应当认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无据认定为属于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通过上述两个案件可以发现:


1、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中,一般公司以显示公平为理由主张交易行为违反常理,很难被采纳,因为现行显示公平并没有明确标准,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公司作为专业的交易主体应当负有审查合同盖章的义务,盖章空白合同视为公司对协商权利的让渡,事后再以不公平为理由主张非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合同不成立或者撤销,难以被采纳;


2、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的存在,归结就是公司内部管理的缺失,严格来说公司的公章证照使用,应当建立使用登记簿制度,公章证照的使用、外借应当明确外借制度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要求外借人就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签名,基于此如果发生空白合同盖章情形的,公司提交公章使用登记簿抗辩不知情的,那么法院才会审查该公章能否代表公司合意,才有转机;


3、附公章使用登记簿样板


日期


事由


使用人


合同编号


备注


2021年1月2日


F公司交易使用


A


20210307


合同条款均已审查


法条链接:《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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