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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林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林业局许可证)

XX有限公司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张掖市境内违法生产经营玉米种子。


XX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林业局子法生产经营》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许可证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之规林业局定,应予以行政处没有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数额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追诉标准,依照《中华没有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子质量关乎国家种业和粮食安全,张掖作为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执法部门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时应积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打击涉种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切实维护国家级种子基地生产经营秩序,为现代种业发展提生产经营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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