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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1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今天,成都法院2019年的一则案例莫名上了知乎热搜,某员工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经济补偿金,法院称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费予以驳回




网友们十分费解,加班费难道不属于劳动报酬吗?环赢君对这件事非常关注,今天就在法律层面为大家解读一下这个案例。




下面,我们先看看这则案例具体内容↓↓↓





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1日,燕南天(化名)入职移花宫咨询有限公司(化名)。




2012年5月1日,移花宫与燕南天签订了固定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4年6月1日,双方协商一致,将该书面劳动合同续订为自2014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燕南天所提交的考勤记录表中打卡记录显示,燕南天于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10月期间,共有法定节假日加班18.5小时、休息日加班49.5小时、工作日延时加班2.5小时,移花宫未向燕南天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




2016年2月15日,燕南天向移花宫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之规定,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移花宫于2016年3月9日作出《回复》,认为燕南天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与事实不符,公司视为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外,双方共同确认燕南天的工资标准为6304元/月。




燕南天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移花宫支付燕南天加班工资573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104元。




移花宫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移花宫不向燕南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104元及加班工资5731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的表述,已经对劳动报酬与加班费从概念上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应当从体系解释角度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劳动报酬不包含加班费,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来源:成都市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加班费到底是不是劳动报酬?这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因为加班费到底属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劳动报酬”,一直存在争议。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劳动法》第44条规定可以看出,加班费属于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次,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4条可以看出,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最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45条规定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赔偿。







但这里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规定“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可解除主张经济补偿,对于拒不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并未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85条又将加班费和劳动报酬并列,是否意味着加班费不是劳动报酬呢?







所以,实务中,对于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否支持?目前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即上述《工资总额组成规定》。




观点二认为加班费与劳动报酬并列,加班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劳动报酬,无权主张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85条。




观点三认为,要根据用人单位是否有主观过错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故意拒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主张经济补偿;但如果单位支付了部分加班费没有足额,仅仅是因为计算基数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此时,不属于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无权主张经济补偿。




最后,很遗憾,环赢君经过多方查找发现,劳动报酬虽然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是对于劳动报酬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则无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这则案件法院这么判,也是有一定法律依据。总之,在法律、司法解释层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地方的取舍,孰是孰非,实在是见仁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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