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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全文及修改对照(2013年公司法修改内容对照)

法条对比


民法典第61条第3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62条第2款:“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很明显,句型结构一模一样,但是,一个是对的,另一个就是错的。为什么呢?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就是(对外)代表权。这个不能限制,否则就没办法做生意了。


董事会的权力,是一个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是一个公司内部的事情,根本不存在谁(股东会)来限制谁(董事会)这回事。权力分配,被认为是限制某一个主体的权力,明显是立法者心中向往的“董事中心主义”在作祟吧?你(董事会)是中心,把全部权力都给你,爽。有一个权力保留给我(股东会),你就不爽了,大喊“限制董事会权力”。怎么不说董事会限制股东会的权力呢?


当然,对这个条款的正确性还有一个解释,就是“限制”指的是“完全限制”,也就是一点权力都不给。但是,这个在现实中发生的机率有多大呢?即便如此,也得写清楚是完全限制啊。那么为什么不干脆在董事会权力部分写呢,非要和相对人扯在一起呢?完全限制,还不如说是没有任何权力来得清楚吧。总之我想不明白。


(还有一些具体分析,可参见我此前在头条写的一个短文--《公司法修改:章程对董事会权力限制一说,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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